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的《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提出,人民藝術家、優秀藝術家、人民藝人和優秀藝人等國家授予稱號的持有者,在參加與其稱號所涉專業相符的教學和實踐指導時,可被視為滿足該內容的培訓水平要求。該規定適用於普通學校、經常性教育機構、職業教育機構和大學。草案隨附的政府呈文編號為811,日期為2026年10月2日。

草案同時規定,藝術家、藝人以及從事遺產實踐與傳承者在簽訂教學合同時,可按適用於專家、學科帶頭人的框架協商領取報酬。企業界文化產業專家也可成為“共同所有者”型教師。支持者認為,這是落實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80號決議精神的具體步驟。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2026年10月12日的審查報告編號1218對此提出不同看法。委員會認為,人民藝術家等稱號是依照競賽獎勵法律授予的榮譽性國家稱號,而培訓水平與國家標準框架下的文憑掛鉤,因此將稱號持有者認定為“滿足培訓水平要求”並不合理。

圍繞這一條款的爭論集中在稱號能否替代文憑。支持條款的一方指出,草案並未把稱號變成文憑,而是把認可範圍限定在稱號所屬領域的實踐教學,例如唱腔藝人可教唱和表演,但不能指導碩士論文或講授理論課程。另一方則擔憂擴大“共同所有者”教師可能被用於抬高招生指標。

草案還涉及自由創作者群體。根據草案,文化產業高質量人才可享受五年個人所得稅免徵,但僅適用於工資、薪金收入,且須與創意產業園區項目、重點產品生產或培訓活動掛鉤。以版稅、稿酬或項目合同為生的自由音樂人、畫家等可能不在受惠範圍內。

社會保障方面,2024年《社會保險法》將強制參保對象定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服務合同自主工作的多數自由藝術家通常不在其列,只能參加自願社會保險並全額自繳。此外,2026年第93號法令規定,招聘教師時對具有36個月以上相關實際工作經驗者加5分優先,但要求該期間須有強制社會保險繳納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