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舊規定,勞動者只有在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時才能參加醫療保險(BHYT)。這使得許多季節性工人、短期工人在等待滿足條件期間被“遺忘”,無法享受醫療保險的醫療權益。
然而,根據自7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後的BHYT法:勞動者簽訂1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其他名稱約定勞動但具有支付工資性質、受用人單位指揮的,均屬於強制參加BHYT的群體。
特別是,從事季節性工作、短期工作或兼職工作(如果工資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及以上)的勞動者也將參加BHYT,並享受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醫療權益。
用人單位有責任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從簽訂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第一個月起註冊並繳納BHYT。
勞動者也應注意這一權益,要求企業正確執行規定,避免在需要醫療時受到不利影響。
繳費標準由用人單位繳納或勞動者繳納或共同繳納,最高為月工資的6%,其中用人單位繳納三分之二,勞動者繳納三分之一。
然而,6%是“最高”標準,這一標準將取決於政府規定,目前BHYT的繳費標準為參考標準的4.5%。
將參加BHYT的合同時間從3個月縮短至1個月,對勞動者來說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改變。這一進步符合當前靈活多樣的勞動力市場趨勢。
新規定有助於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擴大BHYT覆蓋範圍,促進在獲得醫療保健方面的平等。
修訂後的BHYT法自7月1日起生效,繼續維持並具體化了參加BHYT的5類對象,包括:
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的群體:包括簽訂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領取工資的企業管理人員、在越南工作的符合條件的國外公民等。
由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群體:包括領取養老金、喪失勞動能力津貼、工傷津貼、產假津貼、長期病假津貼、失業津貼等的群體。
由國家預算繳納的群體:包括軍官、士兵、6歲以下兒童、有功人員、困難地區的少數民族、貧困和接近貧困的島嶼縣居民等。
獲得國家預算繳費支持的群體:包括學生、接近貧困者、從事農、林、漁業的中等生活水平者、藝人、鄉村醫療工作者等。
以家庭形式參加BHYT的群體(自繳):包括不屬於上述4類群體的人員,如生活在慈善機構的人員、勞動合同暫停的人員、無薪休假的人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