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全國監察機構新組織模式

6月25日上午,以443/445名出席代表贊成,2名代表不贊成,國會通過了《監察法》(修訂版)。該法包括9章64條,自7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通過的法規,監察機構系統按照兩級組織:政府監察和省市監察。

有特殊監察機構包括人民軍隊、人民公安、越南國家銀行的監察機構,包括國防部監察、公安部監察。

國家銀行監察及人民軍隊、人民公安、越南國家銀行的其他監察機構根據政府規定。

密碼監察;根據越南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成立的監察機構。

因此,與舊法相比,新法刪除了關於部級、總局級、局級監察的規定;政府所屬機構的監察、廳級監察、縣級監察、組織及其活動被賦予執行專業監察職能的機構…

監察機構的功能也有新點,當補充“防止浪費”時,根據新法也補充了新點。

據此,監察機構具有幫助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關實施國家管理關於監察工作、接待公民、解決申訴、控告和防止腐敗、消極;進行監察、接待公民、解決申訴、控告和防止腐敗、浪費、消極根據法律規定。

新法規統一了一個監察概念,不區分行政監察和專業監察。

據此,“監察是對機關、組織、個人執行政策、法律、任務、權限的活動進行審查、評價、結論、建議處理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手續”。

政府表示,“監察”概念已經涵蓋了全部監察活動,其中包括對國家機關、組織、個人在行政國家機構中執行任務、權限的監察和對國家管理範圍內的對象遵守政策、法律的監察。

上述概念也繼承了2022年《監察法》並進行了修改、完善,以適應監察工作的主張、政策和當前監察活動的實際情況。

在此基礎上,政府監察和省級監察按照法律規定的統一程序、手續進行監察,基本方式與現在相同。

國會通過全國監察機構新組織模式

新法規具體規定了政府監察、省級監察、國防部監察、公安部監察、國家銀行監察的職能、任務。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補充了監察機構的任務、權限規定,以加強監察機構與各部、行業、各廳之間的關係,並確保國家管理工作的效率。

其中,政府監察根據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所屬機關首長的建議進行監察;要求部、部級機關、政府所屬機關、省級人民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政府監察的監察團。

省級監察根據廳局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建議進行監察;建議廳局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有需要時派遣適合專業的公務員參加省級監察的監察團…

法規還補充了政府監察、省級監察的新任務、權限。

具體而言,政府監察有權“對沒有部級監察的部所屬機關、組織、單位、個人執行政策、法律、任務、權限的情況進行監察”;“對沒有部級監察的部在國家管理範圍內的各領域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

複雜案件,涉及多個部、部級機關、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國家管理責任也屬於政府監察的監察權限。

對於省級監察,法規補充了“對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關、其他行政組織和公立事業單位執行政策、法律、任務、權限的情況進行監察”的任務、權限,以適應地方政府組織的法律。

同時具體規定了對鄉級人民委員會及其所屬專業機關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