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僅將不立卷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標準提高2倍

6月25日上午,以多數贊成票,國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補充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若干條款的法律。

不立卷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標準與最低工資增長水平相適應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調整了對不立卷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的增長幅度,低於之前的提議。

根據該法,不立卷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適用於警告或對個人罰款至50萬越南盾,對組織罰款至100萬越南盾的情況。

違法行為由有權進行刑事訴訟的機關移送(本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的)。

如果行政違法行為通過技術、業務設備被發現,則必須立卷。在不立卷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的情況下,有權罰款的機關當場作出罰款決定。

此前,2025年4月,當公佈該法案的制定文件時,起草委員會提議將不立卷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提高到個人250萬越南盾,組織500萬越南盾,是現行規定的10倍。

到第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2025年6月)時,法案提議將不需要立卷的罰款金額提高到4倍,從25萬越南盾提高到100萬越南盾(個人)和從50萬越南盾提高到200萬越南盾(組織)。

關於法案最終(在國會投票通過前)僅規定將罰款金額提高2倍的解釋,司法部部長阮海寧表示,一些代表建議考慮擴大不立卷罰款的範圍,因為擔心影響申訴權和透明度。

基於這一意見,法案被修改為僅將不立卷罰款程序的最高金額從25萬越南盾提高到50萬越南盾(個人),和從50萬越南盾提高到100萬越南盾(組織)(提高2倍),而不是之前提交的4倍,以適應最低工資增長2.5倍。

同時,不改變根據罰款框架最高金額確定的方式(基於罰款框架的規定)。

據阮海寧先生稱,規定方式的調整將在未來全面修改法律的過程中繼續研究和評估。

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

新法律還修改、補充了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的若干規定。根據現行規定,大多數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為1年(某些領域為2年),從違法行為結束或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

因此,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為1年,以下情況除外:會計、發票、費用、保險業務、價格管理、證券、知識產權、建築、水產、林業、調查、規劃、勘探、開發、使用水資源、石油活動和其它礦產活動、環境保護、原子能、房屋和公共工程管理、土地、堤防、新聞、出版、生產、出口、進口、商品業務、生產、銷售違禁品、假冒商品、海外勞動管理。

申訴、控告、建議、反映時,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為2年。

稅務、獨立審計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根據稅務管理法律、獨立審計法律規定。

對個人、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由刑事訴訟機關移送的,罰款時效可延長1年。

刑事訴訟機關受理、審查的時間計入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

關於這一規定的解釋,司法部部長阮海寧表示,大多數代表建議保持現行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時效不變,僅對刑事訴訟機關移送的案件延長罰款時效,以執行中央指導委員會關於預防、打擊腐敗、浪費、消極的意見。

接受意見後,法案被修改為僅對現行各領域每種違法行為的罰款時效延長1年(從1年延長至2年,從2年延長至3年),在刑事訴訟機關移送的案件中進行罰款,而不是之前提交的普遍規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