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2026號法令將於11月30日生效,對彩票經營活動中的多種違規行為設定罰款。其中,洩露中獎客戶領獎信息的行為,對組織可處以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罰款;個人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

法令第20條還規定,故意拖延向中獎客戶支付獎金,或在獎金已支付後、保存期限未滿時銷燬中獎彩票,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彩票支付獎金,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委託代理商支付獎金超出允許委託金額,罰款6000萬至1億越南盾。

在開獎結果方面,第18條規定,公佈的中獎信息與彩票監督委員會確認記錄不符,罰款1.8億至2億越南盾;組織違規者還可能被暫停彩票經營活動1至3個月,並被要求更正結果、上繳非法所得。篡改中獎結果但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罰款6000萬至1億越南盾,並須取消、更正錯誤結果及上繳非法所得。

法令還針對預測開獎結果的信息、違規組織抽獎活動、促銷及獎金結構等行為設定罰款。提供開獎結果預測信息的個人,罰款8000萬至1億越南盾;使用企業開獎結果違規組織抽獎活動、未達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個人,罰款6000萬至1億越南盾。彩票經營中的促銷行為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利用帶有隨機性的促銷形式非法經營彩票以收取客戶錢財牟利的,罰款4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並可能被暫停經營1至2個月、沒收違規物品及上繳非法所得。

此外,未按規定製定或公佈參與抽獎規則,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獎金支付比例超過上限或獎金結構不符合規定,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上述罰款標準適用於組織,法令另有規定適用於個人的除外。

法令第27條明確了處理權限:鄉級公安長可對屬於其權限的彩票經營行政違規行為處以警告及最高1億越南盾罰款,並可暫停經營活動、沒收違規物品和採取補救措施;執行公務的人民公安戰士可處以警告或最高2000萬越南盾罰款。省級公安廳下屬部分部門負責人及公安部下屬單位可罰款至1.6億越南盾;省級公安廳長可處以警告、最高2億越南盾罰款,並可暫停經營活動、沒收違規物品及採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