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國會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新規定是將無需記錄的最高罰款金額提高。個人和組織的舊罰款金額分別為25萬越南盾和50萬越南盾,現已翻倍至50萬越南盾和100萬越南盾。

在國會會議初期提交的草案中,政府提議將無需記錄的最高罰款金額提高四倍,即個人為100萬越南盾,組織為200萬越南盾。

在解釋採納意見時,司法部長阮海寧表示,一些意見建議考慮不記錄處罰金額的增加,因為擔心會影響申訴權和透明度。無需記錄的最高罰款金額翻倍已經採納了代表的意見。

調整規定方式將在全面修改《行政處罰法》的建議制定過程中繼續研究和評估,以避免在實踐中產生不同的理解和應用方式。

無需記錄的最高罰款金額翻倍

多個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未增加

剛通過的法律沒有增加任何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只是補充了一些新領域或已在專業法律中規定的領域。

具體來說,法律補充了申訴、控告、建議、反映領域,最高罰款金額為3000萬越南盾。數據、數字技術工業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為1億越南盾。海洋和島嶼資源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億越南盾。此外,對於個人數據保護領域,最高罰款金額按照相應專業法律的規定執行。

在解釋採納意見的報告中,政府表示,在討論過程中,許多意見建議增加道路交通、食品安全、健康領域的罰款金額。然而,調整最高罰款金額是一個大問題,影響範圍廣,需要全面總結和評估,因此法律沒有增加國家管理領域的最高罰款金額。

政府將指導起草機構注意,在全面修改該法律時,進行研究和全面評估,以便在未來提出修改建議。

允許出售有爆炸火災風險的違規工具

法律規定,允許職能部門在某些情況下出售行政違規的贓物和工具。即在臨時扣押贓物和工具期限屆滿後10天內,扣押人將處理那些可能在管理、保管過程中損壞、質量下降或有可能引起爆炸火災、環境汙染、影響公共健康的工具和贓物。

為了確保組織、個人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明確規定了執行上述處理方案的時間點。有權人必須通知違規工具的主人,並且只能在第二次通知期限過後執行處理方案。

同時,處理贓物和工具也必須確保遵守“公開、客觀、正確權限、確保公平、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

出售贓物和工具所得款項必須存入國家金庫的臨時扣押賬戶。如果規定期限屆滿後,違規者、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贓物和工具的人不來領取,則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家預算。

該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