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越南社會保險(財政部)的說法,《勞動法》(修訂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有許多新點。其中包括許多失業保險政策,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福利。
縮短失業救濟金等待時間
具體來說,《勞動法》(修訂版)擴大了失業保險的參與範圍,逐步實現到2030年約有45%的勞動力參與的目標。
其中包括簽訂1個月至不足3個月合同的勞動者,以及工作時間不完整但月工資等於或高於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參考水平的勞動者(目前參考水平不低於234萬越南盾/月的基本工資)。
法律還涵蓋了以其他名稱簽訂協議但本質上是受僱主管理、指揮和監督的有償工作的情況。
此外,國會常務委員會被授權根據政府的提議決定補充失業保險參與對象,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踐。
失業保險制度繼續保持不變,但福利範圍擴大。其中,“職業培訓支持”制度發展為“支持勞動者參與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勞動者在職業培訓期間還將獲得伙食補助,幫助減輕參與培訓時的困難,從而增加獲得適合的新工作的機會。
對於失業救濟金,法律將等待時間從15天縮短至自提交完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開始領取救濟金的時間將比現在提前5天(即第11個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為領取養老金而離職的情況將不再像以前那樣享受失業救濟金。
此外,企業為維持勞動者就業而獲得培訓資金支持的條件被簡化。具體來說,法律不再要求企業因經濟衰退、不可抗力或缺乏資金而必須改變生產業務結構/技術,如舊規定。
《勞動法》(修訂版)明確規定了僱主繳納失業保險的責任。如果企業延遲或逃避繳納,將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受影響失業保險福利的金額。

降低失業保險繳費
《勞動法》(修訂版)還補充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規定,加強了社會保險機構和就業服務組織在解決投訴和舉報方面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保險繳費最高規定為1%,而不是目前的固定1%。
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靈活調整或提供資金、政策支持,特別是在危機、疫情、自然災害、經濟衰退和失業保險基金結餘期間。
僱主還可以為殘疾勞動者減少失業保險繳費(屬於企業的責任),在招聘新殘疾勞動者或使用殘疾勞動者工作時不超過12個月。
每月失業救濟金為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終止工作前最近6個月繳納失業保險的平均月工資的60%。
最高領取金額不超過政府公佈的地區最低工資的5倍,適用於最後一個月繳納失業保險的月份。
領取救濟金的時間根據繳納失業保險的月數計算。繳納12至36個月的勞動者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之後每多繳納12個月可以多領取1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但是,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最長時間為12個月。
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