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建設南北高速鐵路,政府提議選擇投資者

6月25日下午,國會討論了政府向國會提出的關於批准、選擇投資形式和投資者建設南北高速鐵路的相關內容。

政府的提案建議國會批准為項目補充其他投資形式(公私合作投資-PPP、商業投資等),除了公共投資形式外,還包括南北軸線上的高速鐵路項目。

政府提出這一建議的背景是越南將投資南北高速鐵路項目。該項目已由政治局統一決定採用公共投資形式,國會已在2024年11月30日的172號決議中批准了投資主張和公共投資形式。

根據政府,自2025年4月起,政府已與地方政府一起開展土地清理準備工作;選擇項目管理諮詢投資者,並審查、翻譯31套標準。

政府還與國內外組織和企業合作,呼籲參與項目實施,以及制定、頒佈鐵路資源發展方案和鐵路工業發展方案的法令。

然而,在政治局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68號決議和國會關於頒佈一些特別機制政策發展私營經濟的198號決議之後,政府表示已收到一些投資者對項目的投資提案。

其中,投資者建議按照私營投資形式(根據《投資法》)進行投資,進度比國會172/2024號決議中提出的進度更快。預算資金將用於土地清理、支持重新安置、向投資者交付清潔土地等。

政府強調研究補充投資形式的必要性,認為在政治局批准南北高速鐵路項目採用公共投資形式時,尚未有投資者關注並提出項目投資提案。

然而,隨著關於突破發展私營經濟的68號決議,一些投資者已關注投資項目。但根據國會172/2024號決議,目前尚未有直接私營投資形式或其他投資形式。

政府的提案確認有充分的政治基礎,即68號決議確定擴大私營企業參與國家重要項目;政治局也已統一主張在公共投資形式之外補充投資形式。《投資法》也規定基礎設施領域享有投資優惠和激勵。

世界實踐經驗表明,大多數國家投資鐵路基礎設施都採用公共投資形式,因為鐵路項目雖然經濟效益高,但項目財務效益低,總投資大,回收期長。一些公私合作模式的項目已初步實施,但需要國家的支持。

因此,政府提議國會授權政府按照規定選擇投資形式和投資者。如果有超出權限的其他機制、政策,將按規定向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