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敲定'一系列優惠政策支持私營企業建設鐵路

6月27日上午,440名出席代表中有426名贊成,國會通過了《鐵路法》(修訂版)。

優先預算用於鐵路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法律提出了多項國家關於鐵路發展的優惠和支持政策。

據此,優先預算用於投資、升級、維護和保護鐵路基礎設施;發展鐵路工業和培訓人力資源;確認鐵路在交通運輸中的主導作用,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和安全。

動員地方資源參與賠償、支持重新安置,投資建設國家鐵路基礎設施在鐵路項目經過的地方範圍內的部分項目。

參與鐵路建設的企業享受土地使用費優惠,獲得貸款擔保

特別是,新法律規定,參與鐵路業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可以享受優惠和支持,如免除或減少鐵路用地的土地使用費、租金。

企業還可以獲得國家信貸投資貸款或獲得政府關於貸款的擔保,用於投資發展國家鐵路基礎設施、地方鐵路;購買鐵路交通工具、機械設備用於鐵路基礎設施維護;發展鐵路工業。

國家支持部分國家預算資金和優惠信貸資金,支持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的地區參與鐵路業務活動的組織;對城市鐵路公共客運活動進行補貼。

同時,優先購買、使用國內商品、服務或必須從國內生產商或服務供應商處購買、使用商品、服務,鐵路建設項目和購買、新建鐵路機車、車廂項目除外。

參與投資、發展鐵路工業、經營鐵路基礎設施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鼓勵、支持、創造條件並保護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投資、經營鐵路基礎設施和鐵路運輸業務中的合法權益;鐵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連接;發展鐵路工業,研究、應用科學技術,技術轉讓,數字化轉型以及培訓、發展人力資源。

在選擇鐵路項目投資者時被指定為承包商

關於選擇鐵路承包商的規定,新法律規定,有權決定鐵路項目投資的人可以選擇採用限制性招標、指定承包商的形式之一,在選擇投資者、提供商品、諮詢服務、非諮詢服務、施工承包商、執行EPC、EC、EP、交鑰匙合同的承包商時。

執行程序按照招標法、相關法律的其他規定以及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進行。

投資者有權決定為鐵路項目使用外國承包商進行諮詢和前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