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控訴部分,檢察機關代表認定,被告厚在實施永福、廣南、富壽的14個項目、招標包過程中,直接實施、指示下屬或與其他單位勾結實施違反招標、會計法規的行為。
“厚及其同夥的違規行為給國家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害後果,總金額超過1160億越南盾”,控訴書指出。
其中,檢察院指控被告違反會計規定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為5045億越南盾,違反招標規定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為4590億越南盾。
厚的違規還導致一系列地方幹部被刑事處理、紀律處分,降低了人民的信任,引起輿論不滿,控訴書指出。
檢察院認定厚還利用關係,用金錢、物質利益勾結各地國家管理機關或有諮詢單位職務、權力的個人,使這些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為福山生態系統內的公司中標、非法獲利創造條件,嚴重損害國家財產。
檢察機關指控厚向永福、廣南的省委、人民委員會、各部門領導送錢,總金額為132億越南盾。送錢的目的是讓這些人利用職務、權力按厚的要求工作,幫助厚和福山集團中標。

評估導致被告犯罪行為的原因、條件,檢察院指出國家管理建設、招標、稅收、財產定價工作中的一些法規文件存在漏洞、不足。
被告是前地方領導、幹部“品質敗壞,因謀利動機勾結企業,形成利益集團和集團利益,被企業操縱”。
提出觀點,檢察院代表強調“被告的行為特別嚴重,需要嚴判才有威懾、預防作用”。
因此,檢察院建議審判委員會嚴懲主謀、操縱、有職務、權力、受賄指示下屬實施違法行為、為厚謀利的被告,因為這些幹部的指示具有決定性,是造成案件損害後果的重要原因。
檢察院建議對於職務較高的被告,根據工作性質更嚴重則應承擔更高的刑罰。
同時檢察院也建議審判委員會考慮被告的減輕情節,寬大處理作用不大、按上級指示實施行為的人。
檢察院確認調查和審判過程中被告都坦白、積極合作,悔過承認行為。
檢察院確認福山集團主席已現金繳納840億越南盾彌補後果,被沒收280億越南盾,銀行賬戶被凍結2850億越南盾,超過30萬美元現金,501根金條,超過1400塊土地被查封,884塊土地被阻止交易…被告希望用這些彌補後果。
受賄被告組確認已足額繳納並超出獲利金額。其中前永福書記黃氏秀蘭收受497億越南盾已足額繳納;前主席黎維成收受200億越南盾和130萬美元,已繳納310億越南盾和83萬美元;前永福省委常務副書記範文英受賄超過8億越南盾但彌補180億越南盾…
檢察院公佈控訴書、建議刑罰後,主審詢問被告誰有意見自行辯論和自行辯護但沒有被告請求自行辯護。
審判委員會給律師時間提出辯護、辯論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