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和省正在落實福山集團股份公司(福山)在芽莊機場項目在二審判決後遺留法律問題的處理路線圖。
這一處理路線圖依據國會第29號決議、政府第16號決議、政府第153號提案以及中央軍事法院關於繼續完善芽莊機場土地使用法律手續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執行。
全面核查以選擇適當的處理方案
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指導意見中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項目處理不是按照預定方案決定,而是基於對法律、規劃、土地、投資和財政義務等方面的全面核查結果。據此,該省確定兩個可考慮的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如果福山滿足法律規定的全部條件並履行由此產生的財政義務,則可繼續實施項目。
第二種方案是,如果投資者不再獲准繼續使用土地,國家將依法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以實施項目。
同時準備兩個方案表明,管理機構選擇了謹慎、客觀、守法的處理方式。最終決定將基於核查結果作出,而非出於主觀判斷。
芽莊機場項目受害人可參與表達意願
一個值得注意的新點是,慶和省財政廳被責成就兩個項目處理方案徵求案件中作為受害人的客戶代表的意見。
從法律角度看,2024年《土地法》和《投資法》並未將此舉規定為強制程序。然而,在選擇處理方案前徵求直接受影響者的意見,體現了行政管理思維的創新,彰顯透明度、問責制和社會共識。
當然,受害人意見不能替代省人民委員會的決策權。行政決定仍須依法作出,並屬於國家管理機關的職權範圍。
不過,聽取受害人意願將有助於主管機關更全面地評估各方案的影響,從而選擇在國家、投資者和與投資方交易的民眾之間實現利益平衡的解決方案。
執行判決與行政管理之間的界限
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是,慶和省人民委員會的處理計劃是基於中央軍事法院關於繼續完善芽莊機場土地手續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制定的。
這表明需要明確區分刑事判決的執行與審判後的行政管理活動。
刑事判決處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及屬於法院審判範圍內的法律後果。
與此同時,決定項目是否繼續實施、是交付土地還是組織拍賣、確定財政義務或調整規劃,依法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
因此,法院的建議不是行政決定,也不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判決部分。
這是審判機關對通過案件發現的國家管理問題所作的評價,對主管機關後續處理具有重要導向價值。
慶和的實踐表明,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正按照各自機構職能進行配合,有助於確保涉及土地管理違規的刑事案件後果處理的一致性。
值得肯定的是,慶和省不僅解決一個具體項目,還在逐步建立跨部門的刑事案件善後處理流程。
從審查法律文件、確定項目現狀、對照規劃、核算財政義務、徵求投資者和受害人意見、與中央機關溝通、到統一報告處理方案以徹底解決遺留問題,都體現了處理過程中的謹慎和對法律性的重視。
從這一實踐出發,可從三個方向研究完善相關法律。
第一,更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判決生效後審議和回應法院建議的責任。
第二,研究將經濟大案後項目處理過程中徵求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機制制度化。
第三,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審判後違規項目處理流程,確保國家利益、投資者和民眾的合法權益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之間的協調。
慶和省正在實施的路線圖不僅旨在化解芽莊機場區域項目的難題,還為經濟大案後的國家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如果依法、公開、透明地推進,這一模式可成為全國範圍內處理眾多遺留項目的寶貴實踐經驗,既保障法律的嚴肅性,又在新階段疏通發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