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廳已邀請胡氏造戶(地址:胡志明市新平區潘輝益街109號)就其對因延遲發放紅皮書導致造戶擔心需額外支付超過40億土地費的新平區人民委員會主席解決申訴的決定提出申訴。
造戶的第二次申訴在收到新平區人民委員會主席駁回其申訴的決定後,被提交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
新平區人民委員會主席阮伯成發佈的解決申訴決定認為,由於造戶未按照新平區土地登記辦公室(簡稱VPĐK)在編號397的文件(日期為2024年2月10日)中的要求補充文件,因此造戶對新平區人民委員會延遲解決發放紅皮書的申訴是沒有根據的。
解決申訴的決定解釋如下:2022年,造戶首次提交發放紅皮書的申請。2023年5月,VPĐK建議為造戶發放紅皮書。同樣在2023年5月,自然資源與環境廳也建議區簽署發放紅皮書。
然而,到2023年7月,區人民委員會辦公室有文件不同意發放紅皮書,因為檢查文件後發現仍需澄清關於面積、土地來源、房屋現狀申報中的一些內容。
從那時起,VPĐK已與造戶家庭合作指導。造戶方面撤回文件以補充。
到2023年11月,造戶的孩子重新提交文件。2024年2月10日,VPĐK有編號397的文件認為造戶提交的文件仍缺少澄清房屋現狀申報的文件,因此不同意解決發放紅皮書並退回文件。
不同意上述解決申訴的決定,造戶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胡志明市監察院提交申訴。
造戶的申訴認為,區引用編號397的文件退回文件以駁回申訴是不合適的,因為至今其家庭從未收到上述文件。
“在與新平區人民委員會解決申訴的對話過程中,我已確認從未知曉、收到2024年2月10日的編號397文件。因此,直到2024年11月28日,我才提出關於延遲解決發放紅皮書的申訴。
VPĐK在對話中也未能提供已將編號397文件交付給我家庭的證據。當未收到指導文件時,我如何按照執行?
我不知道文件被退回,只知道文件正在處理中。然而,新平區基於此駁回我家庭的申訴…”,造戶的女兒辯稱。
同時,據造戶的女兒稱,解決其家庭發放紅皮書文件的前後不一致。因為2016年底,新平區人民委員會為造戶發放了編號CH08115的紅皮書(日期為2016年11月25日)。然而,由於家庭沒有錢支付70億土地使用費,2017年4月新平區已發佈決定收回、取消已發放的紅皮書。
“2016年土地、房屋情況相同,文件申報相同,需要補充的土地房屋申報細節相同,我家庭獲得了紅皮書。即使在2023年5月,VPĐK和自然資源與環境廳也建議發放紅皮書。區各機關協調解決文件為何相互矛盾,不一致損害了我家庭的權益…”,造戶的女兒提出問題。
造戶已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申訴,要求撤銷新平區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解決申訴決定。到2025年4月底,造戶的第二次申訴被轉交給農業與環境廳為市人民委員會提供解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