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就企業調整項目進度的行政手續作出原則性說明:項目延期不超過24個月,不屬於須辦理投資主張調整審批的情形;但已取得投資登記證的項目,仍須辦理該證調整手續。

一名企業人士向政府電子報詢問,公司調整項目實施進度時,是否須向有權國家機關申請許可;若不申請許可,進度是否可當然延長不超過24個月。財政部表示未收到該項目的具體資料,因此僅按法律原則作答。

財政部援引《投資法》第33條第3款c點指出,已獲批准投資主張的投資者,若屬於該法第4款規定的項目進度延長超過24個月情形,才須辦理投資主張調整審批手續。據此,調整幅度在24個月以下的項目不落入上述審批範圍。

財政部同時說明,若項目已獲發投資登記證,投資者仍須依《投資法》第33條第2款辦理投資登記證調整手續,並建議投資者與項目所在地的投資國家管理機關溝通,以取得具體辦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