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指導新成立鄉級單位村、街道居民組轉換、更名程序

內務部副部長張海龍近日向各省、市黨委、人民政府發出文件,指導解決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型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在新成立的鄉級單位中,村、街道居民組的轉換以及更名的程序,這些程序是根據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的新規定進行的。

此前,在內務部第4168號文件中,已經對此內容進行了具體指導,其中暫時保留新成立的鄉級行政單位中的村、街道居民組,直到政府有新規定。

在新成立的鄉級單位中,確定居民社區組織類型的工作,將根據基層民主實施法的規定進行。

村組織在鄉、特別區(鄉、特別區下設村)中設立;街道居民組在街道(街道下設街道居民組)中設立。

如果特別區根據法律規定被認定為城市類型(如富國特別區),則特別區下設街道居民組。

在合併、調整鄉、鎮與街道以成立新街道的情況下:在新街道中統一組織街道居民組。

在合併、調整鎮與鄉以成立新鄉的情況下:在新鄉中統一組織村。

內務部明確指出,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鄉級人民議會有權成立、重組、解散、命名、更名村、街道居民組。

在此基礎上,對於因名稱重複而在新成立的鄉級單位中進行的村、街道居民組的轉換和更名工作,將按以下方式進行:

對於將村轉換為街道居民組或將街道居民組轉換為村的情況:新成立的鄉級人民政府將需要轉換的村或街道居民組名單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對於因名稱重複而更名村、街道居民組的情況:新成立的鄉級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徵求村、街道居民組家庭代表選民的意見。如果超過50%的家庭代表選民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將完善方案,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如果在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生效前,各省、市已經在新成立的鄉級行政單位中進行了村、街道居民組的轉換或因名稱重複而更名的工作,則不再重複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