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指導新鄉級村、街道轉換和更名程序

內務部副部長張海龍已向各省、市委、省、市人民委員會發出文件,指導解決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在新形成的鄉級單位中村、街道的轉換和更名程序,根據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的新規定。

此前在內務部第4168號文件中,已對此內容進行了具體指導,其中暫時保留新鄉級行政單位中的村、街道,直到政府有新規定。

在新鄉級單位中確定居民社區組織類型,根據基層民主實施法的規定執行。

村、街道的組織如下:村組織在鄉、特別區(鄉、特別區下為村);街道組織在街道(街道下為街道)。

如果特別區根據法律規定被承認為城市類型(富國特別區),則特別區下為街道。

如果合併、調整鄉、鎮與街道以形成新街道:在新街道中統一組織街道。

如果合併、調整鎮與鄉以形成新鄉:在新鄉中統一組織村。

內務部明確指出,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鄉級人民議會有權成立、重組、解散、命名、更名村、街道。

在此基礎上,新鄉級單位中因重名而進行的村、街道轉換和更名程序如下:

對於將村轉換為街道或將街道轉換為村: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列出需要轉換為街道的村或需要轉換為村的街道名單,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對於因重名而更名村、街道: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方案,徵求村、街道家庭代表選民意見。如果超過50%的家庭代表選民同意,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完善方案,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如果各省、市已在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生效前在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進行了村、街道轉換或因重名而更名村、街道,則不再執行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