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一系列新規定以限制化妝品、功能食品和虛假牛奶廣告

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正在徵求關於廣告法實施細則草案的意見。該法律在第九屆會議上由國會通過,並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草案補充和完善了關於特殊產品、商品和服務的規定。

補充了關於廣告內容、推薦內容、警告內容以及各類產品廣告中禁止行為的詳細規定。

明確了各部委(衛生部、農業和環境部等)之間的管理責任,有助於提高廣告內容控制的效率和保護消費者權益。

草案詳細列出了11類直接影響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特殊產品、商品和服務。

包括化妝品;食品;牛奶和營養產品,用於嬰幼兒,不在廣告法第7條第4款的規定範圍內。

化學品殺蟲劑;醫療設備;醫療服務;農藥、獸藥、飼料、肥料、種子;含酒精飲料。

同時,根據政府在不同時期的規定,擴展了其他產品、商品和服務的補充能力。

對於化妝品,草案明確指出廣告不得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是藥物。在化妝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藥劑師、醫療人員的圖像、服裝、名稱、信件、文章。

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包括化妝品的名稱;功能、用途;負責將產品推向市場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根據國際協議規定的警告。

如果化妝品名稱已包含功能、用途信息,則無需在廣告產品中重複此內容。

在廣播、電視上廣告化妝品時,必須清晰讀出化妝品的名稱;功能、用途;根據國際協議規定的警告。

對於功能食品、保健食品、補充食品、醫用營養食品、特殊飲食食品,必須有明確的識別短語和規定建議“本產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物治療疾病”。

此內容必須清晰顯示,除非廣告音頻少於15秒,但必須在廣告內容中體現。

食品廣告內容草案必須包括食品名稱;負責產品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地址;產品製造商的名稱、地址。

草案還明確規定廣告必須包括產品功效、健康警告(如有)的內容。

關於牛奶和嬰幼兒營養產品,草案強制廣告必須在廣告開頭包含“母乳是嬰幼兒健康和全面發展的最佳食物”的內容。

明確指出“本產品是補充食品,應與母乳一起用於6個月以上的嬰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