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生產劣質食品最高可判處12年監禁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刑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計劃在8月召開的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公安部關於行為及刑罰級別的詳細建議

現行《刑法》第193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在草案中提議補充第193a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的行為。

根據草案,獲准生產經營但明知商品的主要成分含量、營養成分含量或技術特性僅達到公佈標準或標籤信息的70%或以下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具體而言,違法者可能被處以5000萬至2億越南盾罰款、最高2年監外改造或1至3年有期徒刑,若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包括假貨數量相當於價值6000萬至3億越南盾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

若商品價值低於6000萬越南盾,但違法者此前曾因該行為或《刑法》第188、189、190、191、193、194、195、196、200條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曾因其中一項罪名被定罪且尚未被註銷定罪記錄而再次違法,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刑罰框架適用於違法者非法獲利1億至2億越南盾,或造成2億至10億越南盾財產損失的情況。

違法者可能被判處3至7年有期徒刑,若行為有組織、具有專業性;利用職務之便、權力或以機構、組織名義實施。

此刑罰級別還適用於假貨數量相當於價值3億至10億越南盾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非法獲利2億至10億越南盾;或造成10億至30億越南盾財產損失。

跨境銷售、危險再犯、或使用計算機網絡、電信網絡、電子設備實施犯罪,以及假貨為化妝品、建築材料、電氣設備和材料或易燃易爆產品的,也可能適用此刑罰框架。

使用擁有1萬至10萬粉絲、訂閱者或成員的電子商務平臺實施犯罪的,也屬於適用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草案建議,若假貨數量相當於價值1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真品或具有相同技術特性和用途的商品,違法者可被判處7至12年有期徒刑。

此刑罰框架適用於違法者非法獲利10億越南盾及以上;導致2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至少2人受傷、健康受損,總體身體損傷率在122%及以上。

造成30億越南盾及以上財產損失,或使用擁有10萬及以上粉絲、訂閱者或成員的電子商務平臺實施犯罪的,也可能面臨此刑罰。

此外,違法個人還可能被處以4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附加罰款,被禁止擔任職務、從事特定職業或工作1至5年,並可能被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對於商業法人,草案建議對屬於第1款的行為處以20億至60億越南盾罰款,屬於第2款的處以60億至120億越南盾罰款,屬於第3款的處以120億至180億越南盾罰款或暫停營業6個月至3年。

確保刑事處理中的公平原則

律師鄧文強,中央法律事務所主任(河內律師協會)認為,在實際適用《刑法》第193條關於生產、銷售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足。

有些商品完全無使用價值、功能,被完全偽造,但也有些商品仍有一定使用價值,僅未達到公佈的質量標準,例如僅達到註冊標準的60%或65%。

儘管危險程度差異很大,但均按同一罪名(生產、銷售假貨)處理,導致刑事責任劃分不夠合理。

根據《刑法》貫穿始終的刑事責任個別化原則,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相稱。

因此,草案補充第193a條,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的行為單獨列為獨立罪名,將確保刑事處理中的公平原則。

同時避免對危險程度大相逕庭的行為適用同一刑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