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時土地管理國家管理指導手冊》中,農業與環境部明確指出,解決土地糾紛的時間不超過45天。對於山區、海島、偏遠地區、社會經濟條件困難、特別困難的鄉,時間不超過60天。
第一步,要求解決土地糾紛的人將申請書提交給公共服務行政中心或鄉級人民委員會。如果公共服務行政中心接收,則將申請書轉交給鄉人民委員會。
第二步,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在5個工作日內必須書面通知土地糾紛各方和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關於受理申請的事宜;如果不受理,則必須書面通知並明確說明理由。鄉人民委員會主席還將委託諮詢機構負責解決。
第三步,鄉級諮詢機構負責審查、核實事件,組織糾紛各方之間的和解,組織相關部門會議以諮詢解決土地糾紛,並完善文件提交省人民委員會主席頒佈解決決定。
解決土地糾紛的文件組成包括:解決土地糾紛的申請書;和解記錄;與糾紛各方和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土地現狀檢查記錄;對於和解不成功的情況(如果有),相關部門會議的記錄以諮詢解決土地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和解記錄。
此外,鄉級諮詢機構還需提交與爭議土地面積相關的各時期地圖摘錄、地政檔案、遙感數據(如果有)以及在解決糾紛過程中作為證據和證明的文件;解決糾紛的報告建議和決定草案。

如何調解土地糾紛?
在鄉級調解土地糾紛有5個步驟。第一步,要求解決土地糾紛的人將申請書提交給公共服務行政中心或鄉人民委員會。
第二步,在三天內,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書面通知土地糾紛各方和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關於受理調解申請的事宜。如果不受理,則必須書面通知並明確說明理由。
第三步,鄉級諮詢機構審查、核實糾紛產生的原因,收集各方提供的有關土地來源、土地使用過程和土地使用現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四步,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成立土地糾紛調解委員會,包括鄉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擔任委員會主席,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代表。根據具體情況,委員會成員可以補充社區代表、家族中有威望的人、村長、宗教領袖。

第五步,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會議,糾紛各方、委員會成員和相關權利義務人參加。調解只有在糾紛各方都出席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土地糾紛調解的結果必須記錄在案,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糾紛內容摘要,明確顯示爭議土地的來源、使用時間點,核實結果產生的原因;委員會的意見;糾紛各方已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的內容。
在10天內,如果糾紛各方對記錄中已達成協議的內容有不同意見,鄉人民委員會主席重新組織委員會會議,考慮並解決補充意見,並必須記錄調解成功或不成功。
如果調解不成功,鄉人民委員會指導糾紛各方將申請書提交給有權限解決糾紛的下一級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