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併後省、鄉、事業單位編制的詳細指南

關於行政單位調整後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數量及精簡編制的實施路徑,提高幹部、公務員質量的信息已由內政部組織-編制局通報。

關於編制問題

根據內政部組織-編制局,省級行政單位調整後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數量最多不超過調整前省級幹部、公務員、職員(現有數量)的總和。

同時實施編制精簡,結構調整,提高幹部、公務員隊伍質量,確保在五年內基本實現編制數量按規定執行。

對於鄉級,暫時保持現有鄉級編制數量及由縣級轉至鄉級的工作安排。

同時進行編制審查和精簡,結合結構調整,提高鄉級公務員隊伍質量,滿足新任務要求,確保在五年內編制按規定執行。

對於公立事業單位的編制,基於各行業管理部門對新鄉級公立事業單位的安排和結構調整方案。

各地根據有權機關分配的編制指標,確保實施編制精簡,提高職員隊伍質量,推動公立事業單位自主,適應各地區特點和條件。

關於地方公立事業單位的相關問題

關於這一點,根據組織-編制局,除了黨的指導文件和政治局的結論外,指導委員會已有許多具體、詳細的指導文件,供地方實施依據。

具體來說,在指導委員會的第68號文件中,關於實施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時地方公立事業單位的安排方向,如下:

對於教育和醫療領域的公立事業單位:

暫時保持地方穩定,僅在真正需要且不影響服務居民基本需求的情況下進行調整。

維持教育機構;縣級醫療中心轉由衛生部門管理;維持現有鄉衛生院或在新鄉級設立一個衛生院及舊鄉級醫療點服務居民。

對於農業和環境、科技和其他經濟領域的公立事業單位:

簡化管理層次,由省級管理,並根據各地區特點建立跨鄉服務網絡。

對於項目管理、土地開發、場地清理、市場、車站管理的公立事業單位:

各地根據條件、特點和能力,確保服務活動的收入自給,設立省級(有跨鄉基地)或鄉級公立事業單位。

確保設立的公立事業單位能保證經常性支出,並在這些領域內提供服務。

對於其他公立事業單位如縣級廣播電視臺、文化中心、體育中心、少年宮等,進行重組,為鄉或跨鄉提供服務。

新設立的鄉級行政單位設立一個公立事業單位,提供鄉級基本、必要的公共服務(除已有縣級文化中心、少年宮等設在新鄉級行政中心的鄉外)。

關於在地區設立新的公立事業單位:

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必要性審查,基於鄉級單位調整的總體方案決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