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林同省的一位民眾儘管撤回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紅皮書)的申請,但仍需繳納與土地相關的財務義務。
稅務機關確認這一做法符合規定,因為法律尚未允許在民眾自行撤回檔案的情況下取消已發佈的稅務通知。
碩士吳嘉煌(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表示:根據關於土地註冊程序的規定,對於正在使用土地的個人,如果有需求並符合條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證書),則鄉級人民委員會發送信息轉移單以確定土地財務義務至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確定並通知土地使用者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者繳納財務義務。
第103/2024號法令關於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規定:
– 根據轉發的信息單(關於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積、土地位置、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來源的信息)。
根據土地價格表,有權機關確定的土地使用費減免水平,在收到完整有效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稅務機關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費金額、減免金額,發佈通知併發送給家庭、個人或按規定發送給相關機關。
土地使用費繳納通知同時發送給同級國家金庫以跟蹤、按規定記賬。稅務機關建立土地使用費繳納情況跟蹤檔案。
– 土地使用者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向國家預算繳納土地使用費。超過土地使用費繳納期限,土地使用者需按規定額外繳納土地使用費滯納金,除非土地使用費被記帳。
– 收取土地使用費後,國家預算收入機關將預算收入信息轉給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轉給具有土地管理職能的機關作為頒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依據。
– 收到稅務機關關於完成財務義務或被記帳財務義務的通知後,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頒發證書並將證書轉給接收檔案的機關以交付給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者。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確定民眾在首次申請證書時必須繳納的財務義務取決於鄉級人民委員會的信息轉移單。
一旦有繳納財務義務的通知,土地使用者必須根據通知繳納,如果財務困難,可以按規定申請記帳。
目前土地法律尚未具體規定“撤回檔案”土地註冊、首次頒發證書的程序,以及相關機關之間的協調責任。
這意味著對於民眾在完成頒發證書程序前主動申請撤回檔案的流程、條件和法律後果,尚無明確指導。
從法律角度看,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允許,稅務機關沒有依據取消已發佈的財務義務通知。
在這種情況下,已經缺乏頒發證書(土地註冊辦公室允許撤回檔案)和確定財務義務(稅務機關因檔案仍有效而保留財務義務)流程之間的連通性。
與國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的情況不同,為正在使用土地的個人首次頒發證書的時間點是法律上確立土地使用權的時刻。
即頒發證書的同時也是承認他們土地使用權的時刻。因此,如果民眾僅完成了首次申請證書的檔案提交程序,之後因無力繳納而申請撤回檔案並獲得批准,則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被承認。
土地使用者必須繳納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財務義務(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本質上尚未發生,因為頒發證書並未發生,土地使用權尚未確立。
因此,土地使用者仍被要求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和滯納金在政策上是不合理的。
為了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應考慮修改、補充土地法律和稅收管理法律關於民眾申請撤回註冊頒發證書檔案的流程、條件和法律後果的規定,以及一般土地程序。
如果獲得批准,土地管理機關需要將停止執行土地程序的信息轉給稅務機關,以便該機關有依據取消/刪除產生的財務義務(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取消已發佈的財務義務通知。
然而,對於其他財務義務(印花稅、地政費),土地使用者仍需繳納,因為他們的檔案已被有權機關處理。
此外,需要研究修改關於土地價格、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協調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限制土地財務義務超過民眾支付能力的情況。
在法律尚未修改、補充之前,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提交檔案前仔細考慮財務能力,預估相關費用,以避免在收到財務義務通知後無力支付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