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法令草案,建設部提議提高與出租車相關的違法行為罰款標準。具體來說,駕駛載客出租車、載貨出租車沒有計價器(對於有計價器的車型),或者有但不按規定使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計費;駕駛出租車不使用計費軟件(對於有軟件的車型),或者軟件不符合要求,將比現行法令100/2019規定的罰款增加20萬越南盾。
運輸企業、個人出租車服務組織如果使用沒有安裝計價器的出租車(對於有計價器的車型),或者安裝的計價器不符合規定;沒有按規定與計價器連接的發票打印設備,或者有但不能使用,或者打印出的收費單信息不全,也將被罰款。

上述行為的預計罰款標準為個人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運輸經營組織1600萬至2000萬越南盾,比現行規定分別增加500萬至600萬和1000萬至1200萬越南盾。
據起草委員會稱,提高上述行為的罰款標準旨在起到威懾作用,防止出租車司機、出租車經營企業違規收費,創造健康的運輸經營環境。
近期,大城市存在出租車司機對遊客違規收費的情況。6月30日晚,一群菲律賓遊客在河內被一名司機收取了近140萬越南盾的費用,行駛距離不到一公里。司機沒有直接將乘客送到目的地,而是繞過了許多街道,沒有打表。
6月13日,25歲的苗族青年Giàng Hồ,居住在老街省,與親人乘坐出租車前往內排-老街高速公路搭乘客車回鄉。兩人被司機Thái Ngọc Anh收取了420萬越南盾,行駛距離約30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