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白鷳雞被罰6年徒刑的人已獲保釋,正在回家的路上

在人民檢察院院長提出對一審判決的全部抗訴後,8月13日,該機構的代表與省人民法院的代表一同進入臨時拘留所,向泰克成(居住在義安省)——因飼養、出售13只白鷳雞而被一審法院判處6年徒刑的人——交付了抗訴決定。

在興安省公安臨時拘留所,興安省人民法院院長杜孟增已向成先生交付了從臨時拘留改為禁止離開居住地的決定。

興安省人民法院院長還向泰克成解釋了在從臨時拘留改為禁止離開居住地的措施變更時的權利和義務。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增先生還表示,就在8月13日當天,成先生已經從臨時拘留中獲釋,返回義安省的家中。

同一天,律師黎紅顯(黎紅顯律師事務所)——在複審階段為成先生合法權益辯護的人,已經從河內前往義安,與客戶的家人會面。

律師顯表示,當天中午,家人已經接到成先生的電話,告知正在回家的車上。“成先生的妻子非常激動,急忙去買了一套新衣服給丈夫,以迎接成先生在被臨時拘留多日後回家”,律師顯說。

8月13日中午,與《青年在線》交流時,泰克俊——泰克成的哥哥——說,家人剛剛得知興安省人民檢察院對判決提出抗訴,等待對其弟弟的複審審判。

同時,省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決定,將泰克成的限制措施從臨時拘留改為禁止離開居住地,等待依法對整個案件進行復審審判。

“自成被臨時拘留並審判以來已經4個月,聽到法院宣佈6年徒刑的判決,我們非常震驚,因為成是家庭的主要支柱。我們家人非常高興,因為各級已經聽取、考慮讓成有機會早日回家”,俊先生說。

此前,8月8日,興安省第五區人民法院因泰克成(居住在義安省)飼養、出售13只白鷳雞,收取600萬越南盾,判處其6年徒刑。審判團還因違反關於保護瀕危、珍貴、稀有動物的規定,對成追加罰款3000萬越南盾。

審判結束後,成先生的妻子抱著兩個小孩在法庭前痛哭。

對成先生飼養、出售13只白鷳雞行為的6年徒刑判決也引起了公眾的關注,許多意見認為刑罰過重,法院宣佈的判決不夠合理。

養白鷳雞被罰6年徒刑的人已獲保釋,正在回家的路上

面對公眾的關注,興安省人民法院院長杜孟增已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院長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該判決判處泰克成(居住在義安省)6年徒刑。

同時,省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決定,將泰克成的限制措施從臨時拘留改為禁止離開居住地,等待依法對整個案件進行復審審判。

據增先生介紹,一旦在社交媒體上收到關於一審判決的各種不同反映信息,省人民法院院長已經與同級人民檢察院院長和省公安領導合作,掌握了整個案件的內容。

省法院還要求第五區人民法院院長,主持泰克成審判的法官報告解釋。

通過研究整個案件檔案、一審刑事判決和法律的規定,省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未適用2025年6月24日頒佈的第27號通知,該通知由農業與環境部頒佈,關於管理瀕危、珍貴、稀有物種的規定。該通知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據通知,在附錄的瀕危、珍貴、稀有物種名單中,白鷳雞的學名為Lophura nycthemera,屬於IIB組(不再屬於政府第84號法令規定的IB組,如調查和起訴時那樣)。

然而,一審判決認定泰克成被沒收的13只個體為“白鷳雞”,是目前被記錄在政府第84號法令IB組的鳥類。審判團宣佈泰克成犯有“違反關於保護瀕危、珍貴、稀有動物的規定”罪,根據刑法第244條第2款b項的規定。

在研究案件檔案和法律的規定後,興安省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對成先生宣佈判決時適用上述規定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變化。

泰克成的上述行為具有“違反關於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罪的跡象,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但需要重新調查確定被沒收的白鷳雞個體的價值,作為依法處理案件的依據。

由於省人民法院院長無權按照複審程序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抗訴,因此興安省人民法院已向省人民檢察院院長提出建議,依法提出抗訴。

8月13日,興安省人民檢察院院長已對一審判決提出全面抗訴,建議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調查。

同日,省人民法院已作出決定,將泰克成的限制措施從臨時拘留改為禁止離開居住地,等待依法對整個案件進行復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