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正在就《官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預計將在即將召開的第十屆國會會議上提交,與2010年《官員法》(2019年修訂補充)相比有許多新點。
預計關於官員薪資和收入的新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官員是根據職位招聘的越南公民,在公共事業單位工作,按照勞動合同制度,依法從公共事業單位的薪資基金中領取薪資。
關於這一點,內務部強調修訂草案繼承了現行規定,同時補充規定官員可以從“其他合法收入來源”領取薪資,以適應有自主權的公共事業單位的組織形式。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點,草案明確規定了關於官員的薪資政策和收入。
草案提出,國家有機制確保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共事業單位工作的官員的薪資等於或高於企業區域最高最低薪資。
同時,公共事業單位有責任制定內部支出規定,作為支付額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給官員的依據。
這旨在鼓勵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確保符合行業特點和法律規定。
另一個新點與數字化轉型要求相關,修訂草案旨在實現全國範圍內各行業、領域的官員管理數據統一連接。
這一主張基於共享數據平臺上的數字化轉型,旨在服務於官員管理、質量控制及人力資源開發。
此外,內務部還提議取消根據工作崗位管理官員的職稱標準規定。因此,官員職稱的標準和條件將在工作崗位內容中規定。
關於官員或被招聘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修訂草案繼承了現行規定,補充了合同中的“其他內容”,作為擴大官員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提議取消連續兩年未完成任務官員離職規定
在草案中,內務部提議完善、補充關於篩選官員的規定,方向是不與“連續兩年未完成任務”條件掛鉤。
相反,重點是在內部建立競爭機制,推動官員不斷鍛鍊、提高能力和責任感。
現行《官員法》規定,公共事業單位在官員連續兩年被評為未完成任務質量級別時,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內務部的新提議,質量評級結果必須通知到官員個人,公開在機關、組織、單位,並存入官員檔案。
然後,根據定期或年度評估、質量評級結果,有權機關決定進行培訓、規劃、調動、任命、重新任命或安排到更高工作崗位。
執行薪資制度、其他制度和政策,依法和有權機關的規定;獎勵、額外收入制度、獎金按規定執行。
對於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任務要求的情況,有權機關考慮安排到較低工作崗位或讓其離職。
官員被迫離職;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合同;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任務要求到必須離職的程度,將不享受離職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