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政府頒佈了修訂法令,補充了關於組織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的一些規定。

政府規定了幹部、公務員去世時的四種葬禮形式,包括:國葬;國家級別葬禮;高級別葬禮;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

新法令補充規定,如果去世者曾擔任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等職務,但已被有權機關因違反規定而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或按規定退休,則葬禮按高級別儀式舉行。這是與舊規定相比的新變化,因為之前上述四種高級領導職務去世時均舉行國葬,無論是否有違規行為。

關鍵領導人違反規定將不舉行國葬

正在或曾擔任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副總理;國會副主席;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武裝力量大將;武裝力量上將是1945年8月起義前參加革命活動的幹部,去世時將舉行國家級別葬禮。

如果去世者擔任上述職務之一,但因違反規定或過失而被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或按規定退休,則葬禮按高級別儀式舉行。被撤職或取消職務資格者,葬禮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儀式舉行。

法令同時補充規定,現任或曾擔任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公務員(除舉行國葬和國家級別葬禮的情況外);1945年1月1日前參加革命活動的幹部(老革命),被授予一級獨立勳章者;1954-1975年抗美時期在南方連續活動的幹部,被授予一級獨立勳章者;被授予胡志明獎和一級獨立勳章的社會、文化、科學活動家;被授予胡志明獎且是人民武裝力量英雄、勞動英雄的在職或退休人員,去世時將舉行高級別葬禮。

如果上述人員被撤職或取消職務資格,葬禮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儀式舉行。對於去世者是中央委員,被有權機關因違反規定而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或按規定退休者,葬禮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儀式舉行。

政府要求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不得撒播國家銀行發行的貨幣和外幣;不得焚燒冥幣;限制撒播冥幣。鼓勵葬禮使用循環花圈。

根據現行規定,國葬舉行時間為兩天。在此期間,全國機關、辦公室和越南駐外代表機構降半旗,佩戴黑紗,不舉行公共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