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關於公共事業單位解散和重組的新提議

內務部正在徵求關於政府法令草案的意見,該草案規定了公共事業單位的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內務部提出了一些與成立、重組、解散等公共事業單位相關的內容。

因此,在至少滿足一個條件的情況下,執行公共事業單位的重組。

包括調整位置、功能、任務、權限和組織結構,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劃;確保滿足關於最低工作人員數量的規定。

不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事業單位成立的標準和條件。

不確保根據單位已獲批准的財務自主方案實現財務自主程度(除非單位功能、任務發生變化,或社會經濟情況波動,政策、制度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災害、疫情、火災,導致收入來源或支出任務波動,從而改變財務自主程度)。

其他情況根據專業法律法規規定。

對於國外公共事業單位,在滿足規定條件之一的情況下,需要確保符合黨和國家的外交政策,以及越南政府與所在國政府關於公共事業單位重組和活動的協議。

公共事業單位的重組不得增加國家預算支付工資的人數,確保遵守關於單位副職數量的規定,並按照規定精簡編制,確保不降低單位現有的財務自主程度。

在合併、整合不同財務自主程度的公共事業單位時,合併、整合後公共事業單位的財務自主程度根據有權機關的決定執行。

對於自保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的公共事業單位,在決定成立、重組、解散管理範圍內的單位時,必須確保符合單位的功能和任務,並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條件。

內務部提議,如果單位成立了管理委員會,必須在決定前提交管理委員會通過方針。

內務部的草案還提議規定公共事業單位解散的標準和條件。因此,公共事業單位在至少滿足一個條件的情況下解散。

具體來說,不再具有提供公共服務、服務國家管理的功能和任務。

不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事業單位成立的標準和條件。

連續三年根據有權機關的評估,活動無效。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劃或行業、領域公共事業單位網絡規劃方案,執行已獲批准的規劃。

對於國外公共事業單位,草案明確指出,除了滿足上述規定條件之一外,還需要確保符合黨和國家的外交政策,以及越南政府與所在國政府關於公共事業單位解散的協議。

提議公共事業單位成立的標準和條件

其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劃或行業、領域公共事業單位網絡規劃方案。

滿足專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條件;明確單位提供公共服務、服務國家管理的目標、功能和任務。

確保最低工作人員數量為15名公務員(除根據專業法律法規規定成立的提供基本、必要公共服務的公共事業單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