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正在就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詳細規定了社區轉向處理措施、社區轉向處理程序、電子監控措施以及未成年罪犯的社區再融入。
提議適用電子監控措施的情況
在草案中,公安部提議規定可以適用電子監控措施的情況。
具體包括14歲至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及刑法規定的特別嚴重犯罪、非常嚴重犯罪,當有依據確定其屬於以下情況時:
已適用其他預防措施但違反;有明確的居住地;父母、監護人承諾履行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義務;誠實供述、與調查機關合作且首次違法。
電子監控可適用於16歲至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及過失嚴重犯罪、刑法規定的輕微犯罪,當有依據確定其屬於以下情況時:
已適用其他預防措施但違反;有明確的居住地;父母、監護人承諾履行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義務;誠實供述、與調查機關合作且首次違法。
根據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個人情況,調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適用電子監控。
適用電子監控措施者的義務
根據公安部的草案,被電子監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須簽署承諾書履行義務。
包括不離開監控範圍,除非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條第5款規定的情況。根據傳票到場,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不逃跑或不繼續犯罪。
不賄賂、脅迫、教唆他人作偽證、提供虛假材料;不銷燬、偽造證據、案件文件、物品,不轉移案件相關財產;不威脅、控制、報復證人、受害人、舉報人及其親屬。
不拆卸、破壞電子監控設備或干擾其運作。嚴格遵守電子監控設備使用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違反上述承諾義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將被拘留。其居住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必須立即通知決定適用電子監控措施的機關,以便依法處理。
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必須暫時離開監控範圍時,需獲得其居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的同意,並持有決定適用電子監控措施者的許可。
此許可必須發送給其居住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
每次離開電子監控範圍的時間不超過1天,除非因病需在醫療機構治療,根據醫生指示,並需有該醫療機構的治療確認。
草案具體規定了機關、組織、個人、家庭在執行電子監控措施中的責任、執行程序、適用電子監控措施的文件。
撤銷、替換或終止電子監控措施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