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建築許可證發放時間縮短至7天,需要在哪些環節減少手續?

在當前背景下,許多地方,包括大城市,仍未確保條件以建築註冊代替建築許可證發放(尚未有1/500詳細規劃,缺乏城市設計),建設部提議將建築許可證發放時間縮短至不超過7天,這是值得肯定的。

對於佔建築許可證發放活動多數的獨立住宅工程,目前按三個步驟進行:

– 第一步:民眾提交文件(直接或在線),工作人員接收文件並給民眾發放預約單(預約單顯示結果返回時間)。之後文件轉交專業科室。

– 第二步:專業技術工作人員檢查,配合房主到實地查看工程定位。

– 第三步:符合條件的文件提交領導簽字,將建築許可證返還給民眾。

根據現行規定,建築許可證發放時間為15-20天。但實際取決於地方,有些地方發放時間短於規定,僅10-14天,有些地方長於規定,有時超過30天。

原因是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需要多次調整補充;工作人員與民眾之間的連接以進行定位工作緩慢。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建築許可證文件的缺陷或不符合之處僅在技術工作人員檢查過程中被發現,或不符合之處僅源於工作人員和不同地方的理解和應用方式非常不同。

許多情況下,只有在按預約單領取結果時,申請人才收到工作人員要求調整、補充文件的要求。

原則上,一旦工作人員接收文件,民眾收到預約單,文件就開始“運行”,即開始計時。調整、補充文件僅在檢查過程中進行,因此延誤是可能預見的。

為克服上述情況,需要最大程度縮短第二步的時間。

目前,與建築許可證發放相關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相當完整。然而,內容較多,似乎只有專業工作人員才能理解。

為減少申請建築許可證文件的錯誤導致需要調整,並避免因不同理解導致應用差異,非常需要一個與建築許可證發放相關的簡單、簡短的“標準集”。

例如,道路紅線、每層高度、陽臺突出、工程總高度、後退距離等。使民眾易於理解和遵守。

工程定位,原則上是由專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投資者(房主)配合進行的工作,以確保房屋建設符合設計和相關規定。

此步驟通常僅在工程開工時進行。

因此,原則上,國家管理機關無需干預此步驟。在建築許可證發放時取消定位,等同於增加房主和相關單位的責任。

接下來,申請文件需要仔細檢查。如果有任何調整補充,只能要求並執行一次,且時間足夠民眾完成。

為此,需要提高“輸入”工作人員的質量和責任,使接收的文件基本確保發放要求;檢查過程中的任何調整補充不應改變發放時間。

甚至可以考慮完全取消第二步。

屆時,文件接收部門同時是專業技術部門,具有足夠能力和責任決定申請建築許可證文件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