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除3條法律的部分條款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外),《2025年越南建築法》全面取代《2014年建築法》(已多次修訂補充),其中包含多項值得關注的新規定。
八類建築工程可免建築許可證
新法第43條第2款規定8類建築工程可免建築許可證(GPXD)。其中包括四級建築工程、7層以下的獨棟住宅,以及內部修繕改造工程等。
具體而言,在工程開工前,投資方無需取得建築許可證的對象包括:四級建築工程、規模7層以下且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獨棟住宅(現行法律未規定此項建築面積標準)。這些工程不得位於以下區域: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城市開發區;省級或市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區規劃、國家旅遊區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農村居民區、城市開發區;鄉級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區;以及已制定建築管理規定的區域。
同樣,進行內部修繕改造或外立面修繕改造(不毗鄰城市中按有權國家機關規定需進行建築管理的街道)的工程,若滿足以下條件,投資方也無需取得建築許可證:修繕改造內容不改變使用目的和功能,不影響工程承重結構安全,確保消防、環保要求,以及技術基礎設施連接能力。對於此類工程,新法不再要求“符合有權國家機關批准的城鄉規劃法律”,而現行法律有此規定。
開工前需做什麼?
在開工前,免建築許可證工程的投資方(國家秘密工程、緊急工程、臨時工程及家庭個人獨棟住宅工程除外)必須向當地有權建築管理機關(按省級人民委員會分級)提交開工通知。
根據規定,對於上述兩類工程,投資方需提交開工通知及相關材料(相當於申請建築許可證的材料,但不含申請書)。建築秩序管理從收到開工通知時開始實施。
雖然簡化了行政手續,但新法在技術標準上更加嚴格。例如,新法與《2024年消防與救援法》融合,強制要求對屬於消防設計審核範圍的工程進行建築設計審查。新法第26條第5款規定,需進行設計審查的工程包括:對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或規模大、技術複雜的工程;以及按消防法規定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工程。
新法還專設一條關於建築秩序管理的規定。根據第47條,建築秩序管理應從收到開工通知、工程開工直至工程驗收交付使用為止,以便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違規行為。建築秩序管理必須針對需取得建築許可證和無需取得建築許可證的工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相應的管理內容。省人民委員會對其轄區內的建築工程秩序管理負全面責任。鄉級人民委員會按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分級對其轄區的建築秩序管理負全面責任。一旦發現違規,有權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