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建設部提議修改和補充城市分類對象,包括直轄市、預計設立直轄區、省屬城市區域、預計設立街道和特區。
分類系統包括三類:I、II、III;不評估特類和V類城市,同時取消省屬I類以避免重疊。
根據草案,城市類型和城市系統包括首都河內和胡志明市為特類城市。
直轄市(不包括河內和胡志明市)為一類城市。預計設立直轄市的省必須評估達到一類城市標準。
省、直轄市有根據城市規劃確定邊界的城市區域,包括獨立街道或街道群或街道、鄉群。
分類區域包括具有城市中心作用、位置和功能的區域,被分類為二類城市。
具有普通城市作用、位置和功能的區域被分類為三類城市。
街道、預計設立街道的區域必須評估達到二類或三類城市發展水平標準。
草案規定直轄市、預計設立直轄市的省的城市分類標準。
預計設立直轄市的省必須根據城市發展計劃和規劃進行定向、規劃和投資建設,達到城市分類標準和要求。
直轄市或預計設立直轄市的省的城市分類必須滿足本決議附錄I的規定要求。
不對首都河內和胡志明市進行特類城市評估。
如果設立直轄市以滿足領土管理、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要求,則在設立決定之日起不超過36個月內,省人民委員會必須進行評估和城市分類,提交有權機關認可。
關於城市區域分類,草案明確規定省、直轄市的城市區域範圍根據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省、直轄市的城市區域分類根據區域發展程度的原則。分類區域必須至少有一個街道達到相應城市發展水平。
城市區域分類標準通過適合城市分類對象、城市發展實踐、具有特殊功能和性質的城市條件特點的標準具體化,並確保高質量、智能、互聯、高效和可持續的城市發展要求;在本決議附錄II中詳細規定。
如果特區有批准的城市規劃,根據城市發展計劃進行投資建設,則按相應城市區域類型分類。
如果新形成的城市區域,人口規模必須至少達到20,000人;人口密度標準至少300人/平方公里;非農勞動力比例標準至少40%,其他標準必須滿足三類城市區域標準。
草案修改城市分類標準,從5組縮減為3組。具體是作用、位置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城市化程度;基礎設施發展水平和空間組織。
補充關於綠色城市、智能城市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新標準。
草案革新評估方式,明確省級標準與城市在省、區域、國家範圍內的作用相關聯,街道級標準與民生服務和基層治理相關聯。
草案僅規定I、II、III類標準,不評估特類和V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