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讀者寫信給《青年報》表示,他正代表授權繼承房屋和土地的繼承人,按照規定辦理繼承手續和註冊繼承變更。
但當聯繫土地註冊辦公室分支機構時,被指導必須聯繫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已申報並完成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義務(對於聯網稅務檔案)。
我已提交稅務檔案,結果返回期限為10個工作日。但至今已16天,我仍未收到結果,因為2012年和2013年房主已繳納非農業稅,但稅務系統上沒有信息,稅務機關正在核實。
類似地,一位讀者地址為tohoang***@gmail.com認為,對於確認納稅人已申報並完成非農業稅義務的手續,有些地方要求,有些地方不要求。執行此手續給民眾帶來許多麻煩和浪費時間。
這符合規定嗎?
在土地使用權利交易時必須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關於繼承土地使用權利的條件,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45條,繼承土地使用權利的人在擁有證書(GCN)或滿足獲得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的條件(第4款)和其他規定條件時,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
關於財務義務,2024年土地法第45條第5款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延遲履行財務義務或被記錄欠款時,必須在轉換、轉讓、租賃、轉租、贈與、抵押、出資土地使用權利之前完成財務義務。
從2025年8月15日起,修訂土地法指導法令的第226號法令生效,允許土地使用者記錄土地使用費欠款,直到轉換、轉讓、贈與、抵押、出資土地使用權利,並且必須繳納剩餘土地使用費。
在贈與、繼承土地使用權利的情況下,受贈人屬於貧困家庭、近貧困家庭和繼承人可以繼續記錄欠款(第3條第a款)。
因此,對於繼承土地使用權利的情況,繼承人可以繼續記錄土地使用費欠款(如果有),而不必在繼承前完成財務義務。
償還逝者的其他稅務債務
對於其他財務義務,2015年民法典第615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有責任在逝者留下的遺產範圍內履行財產義務,除非另有協議。
這意味著,繼承人必須償還逝者的債務、其他財務義務(欠款、土地使用稅債務、貸款等)。
因此,如果有未繳納的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繼承人必須完成此義務。
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是土地使用者,包括農村住宅用地、城市住宅用地、生產用地、非農業經營用地,每年必須向國家履行的義務。
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在2010年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和執行指導文件中規定。
根據稅務管理法指導法令第126號第18條第a款的規定,首次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最遲為稅務機關發佈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繳納通知之日起30天。
從第二年起,納稅人每年一次性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最遲為10月31日。如果延遲繳稅,必須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土地註冊辦公室分支機構指導民眾必須聯繫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已申報並完成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義務,這符合規定。
提供可能有的已繳稅證據
關於確認履行稅務義務的手續,根據稅務管理法和第126號法令指導的第80號通知第70條,稅務機關基於系統管理數據,審查與國家預算的稅務義務數據。
包括:已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應繳納、欠款、多繳的金額;納稅人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如果有)。
在收到納稅人要求確認履行稅務義務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稅務機關發佈確認履行稅務義務的通知,以確認或不確認給納稅人。
如果納稅人要求的信息和稅務管理應用系統上的信息不完整或有差異,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補充信息進行解釋和補充。
如果超過規定處理期限而民眾仍未收到確認結果,則需要直接聯繫稅務機關詢問核實進度和預計結果時間。
如果有依據確定房主之前已繳納非農業稅但稅務系統上沒有信息,則是由於系統錯誤,稅務機關在更新繳稅信息時出現差錯。
此時,民眾需要提供更多可能有的證據,證明原房主已繳稅(收據、繳款單如果還保存),以支持稅務機關的核實過程。
如果延遲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投訴
如果延遲情況持續而沒有正當理由,民眾可以提出投訴。
如果有負面跡象、騷擾或故意製造困難,則可以通過熱線舉報有關官員、公務員的違規行為,或通過有權機關的舉報信箱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