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上午,副總理陳紅河主持會議,聽取關於成立和組織國家住房基金活動以及執行國會第201號決議關於發展社會住房特定機制和政策的試點草案的報告和意見。
根據建設部的報告,國家住房基金將有助於平衡供需,調整房地產商品結構,從而影響降低商業住房部分的成本,幫助房地產市場更穩定、更健康發展;為住房發展創造長期、可持續的資源。
中央住房基金的活動資金來源於國家預算資金,接受自願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款;其他合法籌集來源。
地方將被完全授權成立地方住房基金,決定提取金額比例和初始註冊資本、補充註冊資本。
財政部副部長杜成忠強調,國家住房基金僅用於租賃,非營利運作,具有法人資格,是預算外金融基金。基金不得與預算已保障的任務重疊。國家將提供初始註冊資本,然後從地方、贊助和相關項目等其他資源中籌集更多資金。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裴春強分享了胡志明市住房基金的活動經驗。
經過20年運作,該基金已支持近7000名對象貸款購房,從1600億越南盾的註冊資本中支付超過3800億越南盾,證明了其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因此,裴春強提議從剩餘的再安置住房基金中補充資源,賦予地方在籌集資金、使用資產和實施特定住房政策方面的靈活權力。
同意設立國家住房基金以支持工人、公務員和勞動者租房,越南總工會領導提議法令需明確規定三個問題:住房基金形成機制(自建、回購、通過企業提供資金或委託其他單位建設);運營管理方式(自管、委託企業管理或移交地方);以及資金籌集(來自國家、社會以及租賃收入用於再投資)。

結論中,副總理陳紅河強調,國家住房基金不僅是通過購買社會住房、商業住房來建立住房,還與投資住房和同步基礎設施相關。
因此,運營機制需要仔細、系統和長期研究,避免流於形式,分離住房基金和金融基金,建立吸引、籌集資金、合理分配資源的機制。
運營可委託現有機構如河內市、胡志明市的住房發展投資基金,鼓勵越南總工會等組織和大型企業參與建設租賃住房。
特別是,需考慮管理機制以吸引高素質人力資源,按企業方向嚴格高效管理,避免按僵化的事業模式運作。
為創造長期、可持續的資源,副總理建議起草機構研究使用商業住房項目、未使用的再安置住房基金中20%土地資源的方案,同時允許租賃活動積累的資金循環回基金。
住房基金的各住房區必須位於城市規劃內,有同步基礎設施,租金合理,被視為長期公共資產。
建設和管理可委託大型國有企業或越南總工會負責工人住房、宿舍項目,遵循“交給誰,誰負責,建完必須有租戶”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