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書記處,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繡簽署頒佈了書記處第373-QĐ/TW號規定,規定了省、市黨委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簡稱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的職能、任務和組織機構。
規定包括4章8條。
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隸屬於省市委,是黨委、政府和地方人民的輿論機關;同時是黨、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信息橋梁,通過印刷報紙、電子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空間信息內容渠道履行信息宣傳職能;是事業單位,按照黨和國家法律規定從事新聞活動。
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的15項任務
任務規定如下:
1.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決議,國家政策、法律;地方黨委、政府的決議、指示、決定;教育愛國精神、民族獨立和社會主義理想、健康生活方式、優良傳統;
提高思想性、人文性和科學性,形成共識和社會信任,激發建設強大繁榮越南的渴望;服務黨的革命事業、國家革新事業,為實現民富國強、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標做出貢獻。
2. 參與發動和組織愛國競賽運動;發現和表彰先進典型集體和個人;鼓勵好模式、創新做法、好人好事。
及時發現和反映國家政策、法律執行中的障礙、侷限和不足,確保社會批評正確導向,本著為人民和國家共同利益的建設精神。
參與總結實踐,提煉和推廣經驗,為補充和完善黨的觀點、路線,國家政策、法律和地方規定做出貢獻,將黨的路線、決議,國家政策、法律和地方規定落實到生活中。
3. 組織及時、準確地接收、處理和發佈信息;真正成為依法發揮人民民主和社會責任的論壇;為建設和鞏固地方黨委和政體系統中的組織做出貢獻。
4. 堅決鬥爭反對錯誤行為,駁斥敵對勢力的歪曲觀點和論調,捍衛馬克思列寧主義、胡志明思想、黨的路線、方針,國家政策、法律。
積極監督、發現、鬥爭、預防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官僚主義;反饋輿論關注的問題,確保引導和定向社會輿論的作用,維護網絡空間信息主權。
5. 組織生產、傳輸、廣播、發行、存儲印刷報紙、電子報紙、廣播、電視節目、數字信息內容、新聞機構在網絡空間的渠道,按規定使用越南語、民族語言和外語。
6. 直接運營、管理、利用專用技術系統生產內容和節目;傳輸、廣播地方和國家廣播、電視節目;按規定在機構數字平臺和其他數字平臺上提供內容和節目;
按規定與越南之聲廣播電臺、越南電視臺、其他新聞機構合作,製作和發行新聞產品,製作在國家和地方電臺廣播的廣播、電視節目。
7. 組織廣告、商業、服務活動;按規定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贊助和支持。
8. 進行科學研究,應用科技進步和數字化轉型;按規定組織新聞專業和業務培訓;按規定在國際合作領域開展合作。
9. 參與制定新聞、廣播、電視領域的經濟技術定額;制定新聞、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已批准的規劃和計劃。
按規定參與地方新聞、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投資項目和建設。
10. 建設強大的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建設立場堅定、專業精通、職業道德高尚的幹部和職工隊伍。
管理組織機構、幹部和職工;按規定執行幹部工作、工資制度和其他政策。
11. 作為有收入的單位運作;執行上級交辦的政治任務,通過訂購、招標和其他資助方式確保經費。
12. 作為省、市預算的一級預算單位;管理、使用廣告、商業、服務收入和其他贊助來源;管理、使用公共預算和財產;按規定管理、監督收支和財務決算。
13. 制定長期、中期、年度計劃和重要項目,以執行任務;實施行政改革,預防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按規定處理申訴和控告。
14. 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和管理機關定期和臨時報告。
15. 執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任務;由省委、省委常委會交辦。

不超過6個科室單位
第373-QĐ/TW號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的領導包括主任和不超過4名副主任。
第3條第2款a點關於組織結構規定: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有不超過6個科室單位(以下簡稱科室);河內市和胡志明市有不超過7個科室。
必要時,省委常委會根據任務要求和財務自主水平,決定增設一些科室和事業單位,但需確保符合規定。
第3條第2款b點:省委常委會根據地方要求和特點,決定具體科室名稱,導向如下:辦公室;秘書-編輯室;時事室;專題室;技術-科技室;服務-廣告室。
至少5人工作才能成立科室
第3條第2款c點規定至少5人工作才能成立科室。科室有少於7人工作,設科長和1名副科長;有7-20人工作,設科長和不超過2名副科長;有21人以上工作,設科長和不超過3名副科長。
規定還明確,在根據中央方針、結論、規定調整機構過程中,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及其科室的副職領導數量可能多於本條規定,但不超過合併前機構的副職數量。最多5年後必須嚴格執行規定。
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的編制由省委常委會根據任務要求、財務自主水平和已批准的崗位,在總編制內決定。
在調整機構過程中,編制數量不超過合併前機構的編制數量。
根據任務和財務自主水平,機構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執行通訊員制度。
規定明確了工作關係和執行條款。各省市委根據本規定具體化省、市新聞和廣播電視機構的職能、任務和組織結構,以適應實際。
中央組織部主持,協調相關機關跟蹤、督促、檢查本規定的執行;必要時建議補充和修改。
本規定自簽署之日(2025年9月23日)起生效,取代2010年11月26日第338-QĐ/TW號關於省、市黨委新聞機構職能、任務和組織結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