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省級公安刑事技術室進行法醫傷害鑑定

9月29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司法鑑定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

司法部長阮海寧就法律修訂事宜作了報告。

修訂草案補充了關於司法鑑定人必須通過法律知識和司法鑑定業務培訓課程的標準規定。明確了司法鑑定人被免職的情況、按案件承認司法鑑定人的條件和程序等。

修訂草案補充了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下屬刑事技術鑑定室進行聲音、數字和電子鑑定的規定。

省、市公安下屬刑事技術室除了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法醫屍體鑑定外,還將進行法醫傷害鑑定。

在審查地方法醫傷害鑑定領域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中的許多意見贊同為省、市公安下屬刑事技術室補充“法醫傷害鑑定”任務。

原因是目前該單位已配備了具有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法醫鑑定人員;在此工作的司法鑑定人受到關注,享有優越的吸引政策和制度。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認為,為刑事技術室補充任務有助於為司法鑑定委託機關在需要同時進行法醫傷害鑑定和法醫屍體鑑定的案件和事件中創造便利條件。

該機構還建議提供更多信息,更具體地評估為省、市公安下屬刑事技術室補充“法醫傷害鑑定”任務的優點、侷限性以及積極和消極影響。

委員會中的一些意見建議保持現行法律規定,即法醫傷害鑑定僅由衛生部門法醫領域的司法鑑定組織實施。

省、市公安下屬刑事技術室僅進行刑事技術鑑定和法醫屍體鑑定。

提議省級公安刑事技術室進行法醫傷害鑑定

公安完全有能力承擔

關於為省、市公安下屬刑事技術室補充法醫傷害鑑定權限,民願與監督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黎氏娥表示,此內容仍有許多不同意見。

“如果這樣規定,同一項傷害鑑定將由兩個系統執行。衛生部的一個系統目前也組織得非常系統,擁有許多鑑定中心,包括衛生部的中央法醫學院和地方鑑定中心。

如果這樣,也有一點擔憂,公安機構既是司法鑑定委託機關,又是調查機關,還進行傷害鑑定”,黎氏娥建議必須對此事進行仔細評估。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建議對此提案進行更仔細的評估,以便對代表和國會更具說服力。

“我傾向於交給公安部並補充此內容的方案,但建議有更多評估以確保說服力”,阮氏清表示。

就此事進行解釋時,司法部長阮海寧認為,主要擔憂的意見是兩個機構同時執行是否合適。然而他表示,對於法醫屍體鑑定,目前公安和衛生機構都在執行,並非只有一個機構執行。

“公安部門已投資並實施革新、提高司法鑑定活動效率的方案,投資了基礎設施、工具以及制度和政策。根據公安部的報告,完全有能力承擔”,阮海寧表示。

據阮海寧稱,這是政府的觀點,也得到了衛生部的統一同意。“接受意見,我們將提供更多數據和數字以確保更具說服力”,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