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在第二組(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討論《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國會主席陳青敏就草案多項內容提出意見。他強調,本次修法的貫穿精神是簡化手續但不削減責任,放鬆事前檢查但必須加強事後監管,分級管理但不分散責任,不能以環境換取單純增長。

陳青敏對草案將集中居民區和生活供水源移出環境敏感因素名單表示特別擔憂。他說,直接關係民眾健康的因素不能簡單化,制定環保法律是為了提高民眾生活質量,而目前生活垃圾、醫院廢物、水源汙染和空氣質量等問題仍令人擔憂。對於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內次級項目免做環評,他認為僅應在環境處理設施已同步投資時適用,並應排除排放大、產生危險廢物或涉及進口廢料的項目。

在分級管理問題上,陳青敏指出環境汙染不會止於行政邊界,銳河、底河和北興海河水系汙染持續多年,主要原因就是共同責任無人承擔。他同意將領導責任與可衡量、公開並定期評估的環境質量指標掛鉤,既不能籠統追責,也不能讓逃避責任的情況發生。他還要求法律生效後深入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手工藝村實地檢查,不能只依據企業承諾。

關於環保資源,有意見提出將環保事業預算支出下限設為國家預算總支出的2%,類似科技和創新領域建議;也有意見擔憂規定下限會影響預算平衡原則。陳青敏建議仔細研究這一問題,指出若不在法律中規定最低支出,就需明確何種機制保障資源落實,不能將環保視為只有預算盈餘時才安排經費的任務。

陳青敏還要求起草機構進一步澄清幾個問題:削減90%手續的數字依據何在,而具體清單規定在尚未頒佈的法令中;跨省環境項目若地方意見不一致,由誰或哪個機構作出最終決定;企業已向環保基金繳納用於支持回收的8870億越南盾尚未撥付,取消該形式後需明確處理方案;溫室氣體盤查每年進行而具備審定能力的機構有限,需評估企業因無法滿足要求而違規的風險;國際碳信用交易中,誰有權決定必須保留的最低比例以確保國家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