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政府提交的涉及安全、秩序的10部法律修訂補充草案發表意見。其中包括《居住法》和《越南公民出入境法》。
該草案將在即將召開的第十屆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關於修改常住登記條件的新提案
對於《居住法》,起草主管機構公安部認為需要解決《居住法》實施中的“瓶頸”問題。
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規定,常住登記條件旨在為未成年人創造最佳條件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調整居住數據庫中居住信息的規定旨在減少行政手續並符合實際。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常住登記條件”的方向是,未成年人在回到父母、監護人身邊時,可以在不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合法住所進行常住登記。
此規定旨在為未成年人創造最佳條件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關於常住登記檔案,草案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回到父母、監護人身邊居住時,無需獲得戶主、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常住登記同意意見。
起草主管機構認為,不及時修改上述規定將無法確保法律法規執行的統一性。
關於取消常住登記和暫住登記的規定,政府認為有必要補充取消常住登記、暫住登記的情形,以符合並統一《越南國籍法》修訂補充法的規定。
關於調整居住數據庫中居住信息的規定,草案明確規定,當有權機關的人口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公民人口登記變更信息將從國家人口數據庫更新到居住數據庫。
關於住宿通知規定,起草主管機構認為有必要補充交通工具管理者必須進行住宿通知的情形,以符合實際。
因此,草案補充交通工具所有者或被委託管理交通工具的人員有責任進行住宿通知。如果不補充此規定,將無法確保居住管理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審查此內容,國會國防安全與外交常設委員會同意草案的上述規定。
但仍有人建議研究住宿通知規定以確保可行性。
此外,有人建議考慮未成年人常住登記規定,以確保未成年人順利回到父母、監護人身邊,同時也要確保他人合法住所的不可侵犯權。
預計關於普通護照簡化程序頒發的新規定
對於《越南公民出入境法》,草案補充了關於普通護照簡化程序頒發的相關規定,僅限單次使用有效。
草案規定,普通護照簡化程序頒發的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不可延期,且僅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時單次使用有效。
草案補充了一些關於收回、註銷護照使用效力的規定,包括對已獲發新護照的情形註銷仍在有效期內的普通護照使用效力;收回、註銷已獲發但個人信息錯誤的護照使用效力。
註銷被通緝者的護照使用效力。草案規定,當有依據確定被通緝者已獲發護照且仍在有效期內時,有權頒發護照的機關應檢查並執行註銷被通緝者的護照使用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