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公民接訪法》、《申訴法》和《舉報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提出意見。根據草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必須直接負責公民接訪工作至少兩天,並在發生突發事件時進行接訪。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首次處理對其自身及其直接管理機關、公務員的決定和行政行為的申訴。
起草機關表示,草案中的調整旨在將兩級地方政府(省和鄉)模式制度化,在公民接訪、申訴和舉報工作中取消縣級;同時,分級、簡化行政手續並調整權限以適應新的組織架構。
在討論會上發言時,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氏清海認為,公民接訪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接訪人的權限和責任。通過對多個地方的監督,她發現授權現象普遍,導致民眾需多次往返,無法見到負責人,使事件拖延。“許多情況下,如果民眾能直接見到主席,只需15-20分鐘就能解決”,阮氏清海說,並建議法案必須明確規定“公民接訪人不得授權”。

據阮氏清海稱,省、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已被規定必須接見公民,就必須直接傾聽並指導解決。授權給副主席或部門領導是不合適的,因為這些人只有參謀作用,沒有決定權。“必須是負責人才能有責任和權限解決;需要堅決將‘不得授權’的要求法律化”,她強調。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持相同觀點,認為許多申訴、舉報事件拖延是因為有責任的人未履行其責任和權限。幹部經常授權給副職,甚至被授權人又繼續授權給他人,導致事件無法徹底解決。
與此同時,一些意見認為“不得授權”的規定需要考慮以確保可行性。河內市人民議會副主席范氏清梅建議應規定省、鄉主席必須接訪的最少次數,並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授權以確保靈活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阮維講認為接訪壓力很大,如果負責人必須全部接訪,“主席整天接見公民,無法做其他工作”。
政府監察總署副署長黎進達確認現行法律已規定負責人必須直接接見公民,不允許授權。然而,實際上一些地方執行不嚴。本次草案僅補充總理在受理舉報時可授權給政府監察總署的情況——由於工作性質特殊且旨在簡化行政手續。

總結討論會,國會副主席陳光方認為,在公民接訪工作中,負責人如省、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必須直接執行,不得授權;而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根據規定允許授權。
該法律草案將在10月20日開幕的第10次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