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由科技部、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於10月15日在河內組織的關於完善人工智能(AI)法律草案的研討會上,專家和企業代表提出了人工智能發展中存在的許多風險。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陳文凱在研討會上表示,越南在東南亞AI發展中排名第三。但AI的發展也帶來了許多道德和法律挑戰,因此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將於2025年10月底開幕)上立即頒佈人工智能法律至關重要,有助於為AI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陳先生確認:“最重要的是促進AI管理與發展的平衡,其中禁止事項必須真正明確,關於受控試驗機制的規定必須清晰,以創造AI發展空間。”
然而,AI法律草案調整的是一個無形主體,我們無法接觸AI,因此將重點管理產生AI的個人和組織。
據陳先生介紹,當前AI發展存在六大風險群體:公共服務、個人數據、道德與責任、網絡安全、就業與勞動、教育。
律師黎春祿在研討會上發表意見,分享了世界趨勢是保護AI發展但尊重AI發展中的權利主體。所有AI應用都必須尊重知識產權。

BMVN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阮俊靈對AI法律草案提出意見,認為我們在AI發展中擁有巨大機會,因此法律應基於公平、開放的方針構建,避免規定過於繁重,限制AI發展。AI風險評估應基於明確、客觀的標準並遵循國際規範。
據阮先生介紹,草案第14條禁止的行為範圍太廣,必須澄清並縮小禁止範圍。此外,草案第15條第1款對高風險AI的分類也過於寬泛,AI平臺所有者難以評估用戶產生的所有風險。因此,需要為AI平臺所有者提供明確的豁免權。
同樣觀點,美國-東盟商業理事會專家阮明德建議,在開發者已充分履行法律規定責任的情況下,應補充AI開發者的責任豁免權。這對為社區目的開發AI的人有利。
此外,阮先生還指出,規定在越南開發AI的外國企業必須註冊並受國內職能部門管理存在不足。這可能導致外國開發者忽略越南市場。因此,只應在用戶平臺規模大、風險高的情況下應用此規定。
作為實際部署AI的人,Luatvietnam.vn公司傳播總監陳文智提議向AI法律草案補充四個問題組,即更明確規定AI開發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AI生成產品的標籤必須更明確規定範圍和必須標籤的程度。對於AI生成內容過於簡單,僅作為人類助手,人類仍為主要決策者的情況,應重新考慮是否有必要標籤。
第三,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在使用時必須進行評估。
第四,AI提供的內容和知識不屬於AI,而總是與某個主體相關聯,因此需要詳細規定是否引用來源以避免侵犯知識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