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剛剛發佈了關於幹部管理分級和規劃、任命、推薦候選人、暫停工作、辭去職務、辭職、免職的第377號規定。該文件取代了2021年第50號、2021年第41號、2022年第80號和2024年第148號規定,整合了所有關於幹部工作的規定,在政治體系中創建了統一的機制。
介紹關鍵領導人事
該規定確定政治局準備並推薦人選供中央委員會選舉總書記、政治局、書記處、中央檢查委員會和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同時推薦人選供國會選舉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
在推薦人選供國會選舉或批准副國家主席、副國會主席、副總理、最高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審計長、國會各委員會主任、國會秘書長、政府成員等職務之前,政治局必須徵求中央委員會的意見。
與2022年第80號規定相比,這是首次詳細規定準備和推薦關鍵領導人事的權限,明確了政治局在高級人事工作中的角色。
此外,政治局在決定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人事規劃前徵求中央意見;指定副書記、中央軍委委員和公安部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書記處常務書記被授權審查、任命或推薦候選人,針對政治局管理的幹部,在直屬黨委中兼任職務。

幹部規劃三個年齡段,每年進行篩選
根據新規定,幹部規劃必須經常審查、補充,確保連續性和選擇性。每個領導職務最多規劃三名幹部,每名幹部不得同時擔任三個同級職務。規劃僅適用於更高職務,不與任命或推薦候選人同時進行。
該規定還設定了三個年齡段結構的要求,增加年輕幹部、女性、少數民族幹部和具有科技水平幹部的比例。與之前規定相比,一個新點是擴大了對有違規但未達到紀律處分程度,或已過紀律時效並已檢討、彌補後果的幹部的考慮範圍。
幹部被批評後24個月、警告後36個月,如果達到要求,可以被考慮重新納入規劃來源。如果正在接受調查、檢查、審查或有與個人責任相關的信息但尚未有最終結論,幹部暫時不被納入規劃。
與舊規定相比,第377號規定在幹部使用上更靈活,鼓勵改正錯誤和奮鬥,但仍確保在審查標準和品質時嚴格原則。
能力有限時辭去職務
第377號規定列出了辭去職務、辭職、免職的依據,包括:違反紀律、威信下降、官僚主義、脫離群眾、健康差或能力有限。屬於必須免職範圍的幹部不得被允許辭職或主動辭職,以防止逃避紀律。
領導、管理職務的任命期限為5年;特別是一些特殊職位規定較短期限。對於選舉產生的職務,任期根據組織任期確定。該規定繼承但比舊文件更靈活,更符合當前幹部工作實際。
書記處負責管理、評估、培訓、任命、調動、晉升或紀律處分其權限內的幹部。書記處常務書記與中央組織部和中央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各省、市委和中央直屬黨委關鍵人事選舉結果。
省、市黨委執行委員會向政治局、書記處提交決定書記、副書記、人民議會主席、人民委員會主席和地方國會代表團團長的人事。
被任命或推薦候選人擔任更高職務的幹部必須至少保持現職12個月。特殊情況,有權限的級別可以決定不同並對其決定負責。
符合條件後紀律處分後任命
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是,已受紀律處分但已過期限並彌補違規的幹部可以被考慮任命更高職務。被批評、警告、撤職後24、36或60個月的人員,如果達到標準、有能力和威信,可以被推薦任命或推薦候選人擔任更高職位。
此前根據2021年第41號規定,這些情況僅在紀律期限過後被重新任命到同等職位。第377號規定擴大了範圍,幫助基於奮鬥過程評估幹部,而非僅依據過去違規。
被批評或警告已過紀律期限但未達到規定時間的幹部尚未被任命更高職務,但仍可以被考慮重新選舉或重新任命。正在受批評期間的人員,除非違反政治觀點、黨組織原則或跑官要官、謀取私利,如果有權限級別認為符合條件,可以被考慮重新任命。
第377號規定自2025年10月8日起生效。這是完善幹部工作法律框架的一步,強調黨全面領導原則,哪一級管理哪一級負責,確保領導隊伍中的民主、透明和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