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頒佈關於發展智慧城市和智慧建築的法令

根據第269/2025/NĐ-CP號法令的規定,智慧建築是在設計、建造和運營過程中應用先進技術、解決方案、管理系統和技術設備的建築,以滿足法規要求。

智慧建築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滿足關於環保建築、節能、適應氣候變化的法律規定,以及高效節能的要求;

能夠安全地連接、共享數據,並與智慧城市或智慧城區的通用生態系統互聯互通;

在設計、建造和運營管理中應用建築信息模型(BIM);

通過智慧建築管理系統(BMS)維護和確保用戶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安全、可靠。

確保信息安全、數據保護和用戶個人數據的隱私。

智慧城區和科技城區

國家鼓勵投資者發展智慧城區和科技城區。

智慧城區的要求:

滿足法律對城區的一般要求以及智慧城市發展的要求;

滿足數字基礎設施的準備要求,提供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解決方案的管理服務,以收集、分析、整合信息,提供智慧便利服務和城市管理;

應用和維護節能高效解決方案,及時預警風險,確保居民安全。能夠安全地連接、共享數據,並與城市的通用生態系統互聯互通。

根據建設部的規定,對智慧城區進行評估和認證,通過獨立、公開的評估來確認滿足法規要求的程度。

建設部定期檢查智慧城區的認證,發佈智慧城區評估框架流程指南;評估和認證單位、組織的能力框架;

公開公佈評估和認證結果。

科技城區的要求:

除了滿足智慧城區的要求外,科技城區必須集中發展一些功能,包括研究和試驗、產品生產和開發、技術演示、創業生態系統、支持科學技術發展、創新和數字化轉型。

用於居民居住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科技城區已開發基礎設施土地面積的15%。

智慧城市服務和便利設施

第269/2025/NĐ-CP號法令還規定了智慧城市服務和便利設施。

具體而言,智慧城市服務和便利設施必須設計成以用戶為中心,確保包容性,便於所有群體(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訪問和使用。

在影響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公共服務中應用人工智能時,必須遵守透明、可解釋、公平的原則,並接受人類監督,符合法律規定。

國家優先鼓勵研究、開發和部署基於數據分析的主動、個性化公共服務,以提供最佳體驗,並最有效地服務人民和企業;

鼓勵發展共享平臺,吸引社會化和公私合作投資開發智慧城市服務和便利設施。

在環境、垃圾收集處理、醫療、教育、城市安全、文化、旅遊、娛樂等領域開發智慧城市應用,應根據各領域的現行法律規定、專業部門的指導規定以及本法令的規定執行。

組織和管理的智慧城市貨運和物流應用技術優化貨物流動,降低物流成本,減少對交通和環境的影響;

鼓勵建設智慧物流中心,優化配送路線,部署智慧配送系統和綠色能源配送車輛。

省級智慧城市發展方案必須具體確定基本服務目錄和優先吸引投資、鼓勵分階段發展的可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