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阮文雄,受總理授權,將在國會前提交《新聞法修正案》草案的報告。
此前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時,政府表示,在實施近10年後,2016年《新聞法》在技術、媒體模式和公眾行為的快速變化面前暴露了許多侷限性。本次修法旨在制度化建設專業、人文、現代新聞媒體的方針;保障公民在新聞媒體上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同時提升數字化轉型背景下國家管理的效力。
該草案保留9條,修改38條,增補3條,並刪除6條。

增加提供信息的責任
該草案的重要新點是補充了關於新聞媒體的地位和作用的規定,確認越南新聞是革命性的,具有歷史和革命性質,與建設和保衛祖國的目標相關聯,致力於建設專業、人文、現代的新聞媒體。新聞媒體是黨和國家的信息工具和思想工具,同時也是人民的論壇,保障在法律框架內自由收集、反映和傳播信息的權利。
該草案補充了明確規定向新聞媒體提供信息的責任——這被認為是多年來實踐中的薄弱環節。機關、組織和個人在新聞媒體要求時或發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有義務主動、及時、充分和準確地提供信息。機關、單位負責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迴避提供信息,必須承擔責任。
該法律草案還列出了處理阻礙合法新聞活動行為的制裁措施,如不提供、提供錯誤信息或給記者工作造成困難。
根據國會文化社會委員會——該草案的審查機構,將提供信息的義務法律化將增加公務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正確履行社會監督、政策辯論和連接國家與人民的作用奠定基礎。
發展新聞經濟
第二組政策側重於建設新聞經濟——數字時代新聞機構可持續發展的支柱。該草案規定國家有重點、有重點地投資於人力資源培訓、研究、應用現代技術;為服務政治、安全、國防、文化、信息宣傳任務,特別是在偏遠地區、邊境和海島地區,進行訂購、招標和支持發佈、傳輸、廣播費用。
關於收入來源,新聞機構被允許從新聞作品的觀看和使用權、從合作活動、從國家交辦的事業公共服務中獲取收益。該機制旨在幫助新聞媒體逐步減少對預算和傳統廣告的依賴,這些在市場份額被跨境平臺分享時正在減少。
國會審查機構認為,新規定為新聞媒體財務自主提供了法律框架,但需要澄清“新聞經濟”的概念、合作範圍、廣告管理責任以及與跨境平臺的內容合作,以避免商業化並確保新聞機構的政治方向和獨立性。
形成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另一個重要新點是建立了“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模式,享受特殊財務機制,並按照總理批准的規劃運作。這是擁有多種類型、附屬機構的新聞機構,負責大規模生產和分發信息,承擔引導主流信息流的角色。
主力機構負責人(總經理)被授予全面領導和管理資產、財務的權力;附屬機構被授予代表國家資本部分。越南目前已有類似模式,如越南之聲廣播電臺、越南電視臺和越南通訊社,以及一些地方級合併模式,如廣寧傳媒中心或平福廣播電視臺和報社。
根據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阮文雄,將該模式法律化有助於為整合內容生產、共享技術基礎設施、數據和人力資源創造法律框架,節省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和與跨境媒體平臺的競爭力。
文化社會委員會建議明確規定主力機構的確定標準、特殊財務機制和管理責任,以確保可行性,避免與現有模式重疊。
完善合作機制和擴大國際合作
該草案補充了第24條和第25條關於新聞活動中的合作和協作,被認為是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完善法律框架的必要步驟。
根據新規定,新聞機構被允許與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合作,開展設計、廣告、發行、內容製作等活動,但政治時事、安全、國防、外交領域除外。新聞機構負責人對合作活動和使用公共資產負全部責任,必須遵守法律。
關於國際合作,越南新聞機構可以向國外發行、傳輸、廣播產品或委託外國組織和個人執行;可以聘請專家、合作者,派遣記者出國,開設常駐機構。所有這些活動必須與國內產品內容統一,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機構。
新規定被評估有助於透明化國際合作,控制信息安全風險,同時擴大對外傳播渠道,宣傳越南國家和人民的形象。
管理網絡空間新聞和數字化轉型
該法律草案首次具體規定了網絡空間中的新聞活動。新聞機構在數字平臺上開設內容頻道時,必須對內容、版權、存檔負責;如果內容因平臺錯誤而被更改,則免除責任。
審查機構建議政府明確規定跨境平臺在發生違規時的法律責任,同時鼓勵新聞機構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字內容分發平臺。該草案還指導建設國家數字新聞平臺,統一存檔、保護版權,並提高網絡環境中信息監督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