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15年未賠償:部分申訴獲認可,戶主繼續抗議

據瞭解,黎氏蘭戶是羅瑤山口29.2公頃土地的管理和使用者,現屬懷仁東坊(嘉萊),用於建立農場和植樹造林。

在工作會議上,嘉萊省監察局初步通報了土地來源核實和賠償過程的調查結果,以及黎氏蘭戶的土地徵收情況。省監察局認為,有依據部分接受黎氏蘭關於土地徵收賠償的申訴,涉及部分申訴面積。

具體而言,2004年,懷仁縣(舊)人民委員會決定將羅瑤山口29.2公頃土地交付給張峰(黎氏蘭的丈夫,現已去世),用於建立農場結合植樹造林,並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家庭正在投資建設農場、植樹造林和水產養殖時,2009年縣人民委員會頒佈了土地徵收決定,理由是土地分配超出權限、對象錯誤。

原因是1995年平定省(舊)已決定將該區域土地交付給懷仁林場管理。

土地徵收後,2013年縣人民委員會批准了賠償方案,價值超過60億越南盾。儘管如此,從那時起,政府尚未執行賠償,儘管黎氏蘭多次提交支付申請。

從土地徵收決定至今,黎氏蘭戶仍在該土地上管理和生產,沒有爭議。

土地徵收15年未賠償:部分申訴獲認可,戶主繼續抗議

到2025年初,懷仁市鎮人民委員會繼續頒佈21項土地徵收決定,針對黎氏蘭29.2公頃土地範圍內的2.29公頃,用於建設羅瑤山口沿海公路。

在此次徵收中,市鎮不賠償土地,因為認為土地已被先前徵收,只賠償土地投資成本;不賠償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築,而是支持50%的價值。

徵收2.29公頃的總賠償價值超過20億越南盾。不同意上述決定,黎氏蘭向職能部門提交了舉報信。

根據嘉萊省監察局的核實結果,29.2公頃土地來源為山地,自1995年起由省交付給懷仁林場管理。因此,2004年懷仁縣政府向黎氏蘭戶分配土地是違規的。由於土地分配違規,導致土地在徵收時不符合賠償條件。

土地徵收15年未賠償:部分申訴獲認可,戶主繼續抗議

通過核實,嘉萊省監察局認為,在2025年決定徵收的2.29公頃土地中,只有1315平方米的水產養殖土地符合條件,可以承認和賠償土地,因為該土地來源於黎氏蘭戶從其他個人處轉讓。因此,有依據部分承認關於該面積的申訴內容。

在工作會議上,黎氏蘭不同意省監察局的檢查和核實結果,並堅持要求對2025年決定徵收的2.29公頃土地全部面積和土地上的財產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