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上午,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期間,常務副總理阮和平提交了三項法案的報告:關於臨時拘留、臨時監禁和禁止離開居住地的法律;刑事執行法(修訂);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
將司法履歷證明簽發權限移交公安部
關於必要性,阮先生表示,現行法律的實施過程顯示,許多規定已暴露出侷限性、重疊或不再符合國家管理要求。
關於具體內容,據阮先生介紹,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基本保持了2009年法律的調整範圍。
同時,修訂補充法案旨在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解決實踐中的存在問題和困難,滿足未來司法履歷國家管理工作的要求。
此外,將司法履歷證明服務從司法部移交至公安部。
副總理阮和平表示,修訂補充內容集中在擴大司法履歷管理目的;修改司法履歷數據庫模型為集中統一的單級模式。
另一方面,修訂補充規定,禁止機關和組織要求個人提供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以克服濫用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情況,符合個人數據保護法律規定。
該法案還補充了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的司法履歷信息來源的規定;司法履歷數據庫與國家居民數據庫互聯互通,並與其他專業數據庫連接共享,以及司法履歷數據庫的標準。
補充關於調查機關、法院、檢察院在提供新犯罪行為信息方面的責任規定;向機關和組織提供司法履歷信息以替代司法履歷證明。
廢除關於省、市人民委員會在地方國家管理任務和權限的規定;“自動消除犯罪記錄證明”及其信息處理。
合併關於公安部門在提供犯罪記錄司法履歷信息方面的任務規定。規定檔案業務局和省級公安在建設、管理司法履歷數據庫方面的任務;接收、提供犯罪記錄信息。規定第一類和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申請程序。
有意見建議完全取消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簽發

在提交審查報告時,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一些意見建議需要對禁止機關和組織要求個人提供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規定進行詳細影響評估。
原因是該規定可能使公民在辦理簽證、出境、移民等手續時遇到困難,因為所在國要求提供與犯罪記錄相關的信息。
該意見建議研究、修改規定,明確機關和組織可以要求個人提供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具體情況。
也有意見認為,草案規定仍難以克服濫用要求提供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情況,因為如果機關和組織,尤其是外國機關和組織仍然要求,個人仍不得不勉強提供以完成文件和手續。
因此,該意見建議研究,完全取消關於簽發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的規定,該內容僅保留在數據庫中,供有權限的國家機關查詢使用。
個人犯罪記錄狀態信息已體現在第一類司法履歷證明上,因此在必要時,個人可以向有要求的機關和組織提供第一類司法履歷證明。
此外,也有意見認為,不僅針對第二類司法履歷證明,實踐也顯示存在濫用要求提供第一類司法履歷證明的情況,給公民和國家管理機關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為克服這種情況,建議繼續考慮、修改法案中關於司法履歷管理目的的規定,以符合實際情況和簡化行政程序的方向;補充關於機關和組織允許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證明情況的原則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