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司法部部長黃清松代表總理向國會提交了四項法案的報告:戶籍法(修訂);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法律援助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信息公開法(修訂)。

黃清松表示,制定戶籍法(修訂)草案旨在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推動分級分權。

同時,克服2014年戶籍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侷限性和不足,適應國家行政機構組織和地方兩級政府的安排。

修訂法律還旨在推動戶籍登記和管理工作的現代化和全面數字化轉型。加強簡化、削減行政手續,降低行政手續成本,實現行政手續不受行政邊界限制,全程在線戶籍登記。

此外,確保相關機構在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方面緊密配合、暢通無阻,以便進行戶籍登記和管理。

關於草案的基本內容,黃清松表示,修訂草案調整了戶籍登記權限,授權鄉鎮人民委員會辦理所有戶籍事件和信息的登記。

同時,戶籍事務的登記不依賴於居住地,也不受行政邊界限制。

關於受理和解決戶籍登記申請,黃清松表示,草案僅規定了各項戶籍登記手續的權限、對象和範圍。具體關於檔案組成、期限、順序和戶籍登記手續的規定——這些內容容易變動,草案授權政府詳細規定。

申請人有權選擇在線、直接或通過郵政服務提交檔案和接收戶籍登記結果。

草案還授權政府詳細規定,對大多數戶籍手續實行全程在線辦理(除結婚登記、監護手續必須在登記機關現場領取結果——這些是有條件的事項,需要明確各方的自願性和滿足能力)。

關於戶籍簿,草案規定主要使用電子數據。只有結婚登記才同時使用電子簿和紙質簿(符合男女雙方必須到場以體現自願性、在結婚登記簿上簽字的傳統和特殊性)。

戶籍文件包括: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和戶籍確認文件。政府將具體規定戶籍文件的頒發(電子版、紙質版、正本、副本)。

關於補充內容,草案補充規定了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在越南生活的戶籍登記權利和義務。補充規定確保在越南出生或在越南領土上穩定生活的兒童的出生登記權利。

補充規定戶籍登記機關有責任主動從相關數據庫中提取和查詢信息(根據數據庫的滿足程度),僅當無法提取信息或提取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時,才要求民眾提交和出示文件。

此外,草案補充規定確認戶籍文件、戶籍信息、電子戶籍數據的法律效力,確定電子戶籍數據在執行行政手續和其他交易時具有與紙質戶籍文件同等的價值。

補充關於監護監督和終止監護監督的登記權限,涉及被監護人財產管理,不依賴於個人的居住地。

隨後的審查報告中,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該委員會贊同草案中關於主動出生登記和主動死亡登記的政策。

然而,當前草案授權政府規定主動出生登記和主動死亡登記的實施路線圖,但未確定各階段、各階段的完成程度以及最遲必須在全國統一實施的時間點。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認為,授權政府規定數據庫之間的連接、共享、協調以及實施主動出生登記和主動死亡登記的路線圖是必要的,但需要補充規定完成此路線圖的具體時間點。

“同時,制定主動出生登記和主動死亡登記的實施路線圖也需要具體確定戶籍數據庫與國家數據庫、其他專業數據庫的連接路線圖,以確保法律早日生效”,潘志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