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1日上午,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總理提交了關於修改和補充10項涉及安全與秩序的法律草案的報告。
其中包括對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梁先生表示,草案規定了:軍事部隊車輛的優先信號燈顏色;智能交通工具;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車輛類型;汽車駕駛員的工作時間等。
根據草案,執行緊急任務的軍事部隊車輛為優先車輛,配備閃爍的藍燈和紅燈(現行規定為閃爍的紅燈)。
草案還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汽車、牽引車、救護車和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和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
載客8座及以上(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的運輸業務汽車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和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修改運輸業務駕駛員工作時間的建議。
現行法律規定,運輸業務汽車駕駛員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10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許多企業表示這一規定難以執行,影響了駕駛員的收入以及運營成本。
在此次修改和補充中,草案建議修改為:運輸業務汽車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天和每週的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在提交草案審查報告時,國會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泰表示,一些意見建議考慮關於客運車輛必須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和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規定。
同時,考慮關於駕駛員每天、每月工作時間、連續駕駛時間以及最短休息時間的規定,以確保可行性;同時審查和補充關於改裝機動車輛和專用摩托車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認證的規定,以使其更加合適。
另一個被提議修改和補充的法律是《身份證法》。公安部長梁三光表示,草案修改和補充了關於身份證管理機關的規定;身份證的收回;電子身份證的使用價值。
同時,修改和補充了兩個行政程序的規定,以便為民眾提供更多便利。
草案規定,身份證管理機關包括:公安部身份證管理機關、省市級公安身份證管理機關以及鄉鎮和特別區公安身份證管理機關。
如果持有電子身份證的個人被有權限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要求出示電子身份證,則該機關、組織或個人不得要求持有電子身份證的個人出示已集成到電子身份證中的文件或提供相關信息。
在審查此內容時,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泰表示,一些意見建議授權公安部長規定人民公安內部的身份證管理機關,以符合《人民公安法》的規定。
同時,建議更清楚地規定基於國家數據庫和專業數據庫在電子身份證中集成各種信息字段,以便民眾在進行交易時更加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