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日上午,國會就《保險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和《公共債務管理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進行了分組討論。
每份保險合同長達幾十頁,包含許多專業術語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氏水指出了與人壽保險合同相關的不足之處。
她反映,實際上借閱了多家公司的保險合同進行研究,但作為一名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她本人閱讀時仍然“真的很難理解”。
據她說,每份保險合同長達幾十頁,包含許多金融、保險方面的專業術語。
由於難以理解,保險購買者通常將信任寄託於顧問團隊,很多時候是他們的朋友、熟人。
從實際不足出發,阮氏水建議在修訂本法時,更多關注與人壽保險合同內容相關的規定。
除了要求絕對誠實外,還需補充保險合同透明度的原則。
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分享說,儘管她本人從未購買過保險,但在聽到選民大量反映“交錢容易取錢難”的情況後,也借閱了一些合同進行研究。
甚至,許多人因為必須履行合同中附帶很長附錄的條款而感到沮喪,因此接受了已交款項的損失。
“我們經常從事研究和法律工作,但閱讀和理解保險合同也非常困難。因此,修訂法律必須明確有付出有回報以及回報必須容易的原則”,她說。
她還建議,需要由權威機構審查通過的通用保險合同範本。這個範本必須公開,並要求所有保險公司遵守。
“這樣將減少風險,當發生爭議時,無需討論通用部分,只需討論與每個對象相關的個體部分”,阮海說。
胡志明市代表阮光勳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了五種被禁止的行為。其中包括禁止威脅、強迫簽訂保險合同。但沒有禁止利益衝突的規定。
他舉例說,在任何國家,規定一個問題時也要避免利益衝突。因為這裡的利益衝突可能導致越南的商業銀行可以成立保險公司。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銀行的要求實施降低貸款利率政策,但降低貸款利率卻通過保險來實現,要求獲得降低貸款利率的企業必須購買保險,以平衡銀行的收入,確保不發生變化。
這導致利益衝突,財政政策不嚴明、不透明。
因此,阮光勳建議在法案中補充禁止利益衝突的規定,以確保企業公平和保險業務活動透明。

保險中介因“靠業績吃飯”造成困難
在解釋說明代表們提出的關於人壽保險合同的一些問題時,副總理胡德福表示,這是一種有條件的商業保險,必須獲得許可。因此,法律已有一條專門針對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解釋為什麼不規定一個合同範本,據他說,因為如果這樣規定,將降低公司的靈活性,尤其是外國公司。
因此,與保險相關的合同必須得到保險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批准,並隨附該保險才能實施。
“這是自願保險,因此必須非常清楚地說明執行條款”,他說。
關於取款快或慢的問題,副總理表示,他本人也參與了保險,發現“一登記就能立即取款”。
“到期時,他們必須支付。如果未到期而想取消合同、取款,可能不是公司造成困難,而是保險中介造成困難。
因為他們靠業績吃飯,所以製造一些技術故障,讓你跑幾次才能取款”,他解釋道。
據政府領導人說,為了克服過去的不足,本次修訂法律涉及交叉銷售保險的問題,規定要透明,參與者有權選擇購買交叉保險。
例如,一個保險代理可以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多種保險,或者銀行可以銷售、提供信貸,同時銷售保險,但必須公開透明,以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