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青年在線》報道,2025年1月初,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沒收78億越盾違反判決的行為提出抗訴,這與ALC II公司貪汙大案的相關規定不符。
然而,至今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仍未履行分配上述資金的責任。
抗訴已久,執行局未執行
ALC II公司貪汙財產案經過多輪審判,法院已對兩名主犯武國豪(原ALC II總經理)和鄧文海(原光營建築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判處死刑。
除監禁外,判決還要求兩名被告賠償對相關個人和組織造成的損失。
其中,由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宣佈的第731號刑事上訴判決規定:“ALC II公司獲得的所有賠償和退款將交給Sen Việt合夥公司管理和清算資產。”這是處理ALC II公司破產宣告過程中的資產管理和清算公司。
到2024年10月,民事執行局接收並沒收了超過78億越盾的資金,但未按判決交給Sen Việt公司,因此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提出抗訴。據此,要求收回並撤銷沒收決定,立即將資金轉給Sen Việt公司,以便Sen Việt公司分配給破產處理法官組與Sen Việt公司就ALC II公司破產後資產處理方案“敲定”的相關個人和組織。
抗訴後,2025年2月底,民事執行局向破產處理法官組和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發送文件,建議法官組決定資金分配方案,因為該機構認為存在破產法障礙,按規定法官組需進行劃分。
“推來推去”,抗訴仍“懸而未決”
抗訴後,2025年3月,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繼續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和破產處理法官組發送文件,建議儘快決定民事執行局沒收資金的分配。
根據文件,基於相關判決,在78億越盾被沒收資金中,有19億是海楠公司代表豪先生已賠償的款項。因此,需要將此筆款項轉給Sen Việt公司,以便該單位返還給海楠公司,避免重複收回。
檢察院認為,資金沒收時間過長“影響了相關個人和組織的權益,違反了執行法規定”。
在各機構尚未最終裁決期間,Sen Việt公司和海楠公司不斷向各方和上級提交申訴和建議。
最近,司法部民事執行管理局將海楠公司要求執行付款的申請轉交給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已邀請海楠公司代表到場製作執行解決記錄。
據此,執行局認為海楠公司和Sen Việt公司要求的內容此前已由該機構回覆。
到此時,距抗訴後已近10個月,距民事執行局沒收資金已1年,執行工作仍“原地踏步”,而抗訴決定仍“懸而未決”。
11月4日,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副局長阮清河向《青年在線》表示,從2月至今,該機構已兩次向法官組發送文件,請求就處理事宜提供意見。
“最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向胡志明市民事執行局發送文件通知,稱案件存在法律障礙,法院已向最高法院徵求意見,但尚未收到指導…”阮先生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