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院判處前衛生部長阮氏金進3年有期徒刑,不予緩刑

河內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庭受理上訴,改判一審判決,對前部長阮氏金進減刑3年。

此前,金進女士被一審法院判處6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上訴判決生效,金進女士將服刑3年,不予緩刑。

審判委員會不接受關於減輕賠償責任的上訴。

除了為被告阮氏金進減刑外,上訴法院還受理了其他若干被告的上訴:

陳文生,原重點醫療項目管理委員會預算技術處處長,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

阮友俊,原醫療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因違反國家資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因受賄罪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共22年有期徒刑。

此前,阿俊先生被一審法院判處25年有期徒刑。

阮戰勝,原重點醫療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因相關罪名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因受賄罪被判處19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戰勝先生共服刑29年,較一審判決減少1年。

陶春生,SHT投資諮詢與建設股份公司經理,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此前他被一審法院判處3年6個月。

黎清添,紅河星南有限公司經理,判處6年6個月有期徒刑。黎清添較一審減刑3年6個月。

被告阮金忠、阮尹秀、黎文居和黃春協,被上訴法院判處維持一審量刑,但准予緩刑。

審判委員會通報,在10名上訴人中有4名被告的上訴被受理並獲緩刑。其餘被告的上訴被受理,獲得減輕處罰,但不準予緩刑。

上訴法院也宣判,沒有依據受理各被告關於減輕賠償責任的上訴。

阮氏金進女士在工作中成績卓著

今天下午公佈判決時,上訴法院認為,阮氏金進女士是衛生部的負責人,負責領導、指導、調度衛生行業的總體活動。

這位前部長直接分管多個領域,其中包括計劃財政工作、行業發展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及醫療設備。

對於白梅醫院第二分院和越德友誼醫院第二分院項目,衛生部具有指導、組織審定、審批、實施項目的職能,同時負責檢查、監督和評估實施結果。

審判委員會認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金進女士在審批承包商選擇計劃、編制項目、設計方案、施工以及兩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內容方面存在多項違規。

這些違規行為導致兩個項目進度遲緩、拖延,未達到既定目標,造成國家資產損失、浪費。

根據上訴判決,金進女士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損害,但這位前部長的審批決定是下屬執行後續步驟並導致違規的前提。因此,這位前部長必須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刑罰。

法院認定,金進女士在工作中成績卓著,家庭對革命有功,已繳納全部賠償責任款項,並額外繳納11億越盾以支持其他被告彌補後果。

判決指出,多個機關、組織提交了為金進女士減輕刑罰的申請。特別是白梅醫院和越德第二分院均有文件確認這兩家醫院已投入運營,並提交了為各被告減刑的建議。

根據審判委員會,兩家醫院投入運營、服務民眾看病就醫,是一審時尚未考慮的新情節,因此法院將結合其他減輕情節予以評估。

此前,金進女士在被一審判處6年有期徒刑後提出上訴,請求減輕刑罰、獲緩刑並重新考慮賠償責任。

在上訴庭審中,審判委員會和檢察院考慮的情節之一是金進女士與親屬繼續繳納款項,支持其他被告彌補後果。

越南法院判處前衛生部長阮氏金進3年有期徒刑,不予緩刑

開庭前,金進女士及家屬已繳納1085億越盾,完成一審判決的賠償義務。至10月1日,這位前部長的家屬又繳納11億越盾,用於支持其他被告彌補案件共同後果,使已繳納總額增至1096億越盾。

不僅是金進女士,許多其他被告也在審判委員會創造彌補後果條件後繼續繳納款項。檢察院記錄到8名被告額外繳納共計超過17億越盾。加上被告黎文居在一審階段多繳的5000萬越盾,額外彌補金額記錄為超過18億越盾。

檢察院建議為金進女士減刑2年,律師請求緩刑

各被告繼續彌補後果,使檢察院改變了此前提出的量刑建議。

9月26日,檢察院建議將金進女士較一審6年的刑期減少6個月至1年,並認為這位前部長尚不符合緩刑條件。

在金進女士及各被告繼續繳納款項後,至10月1日的庭審,檢察院將對其減刑建議提高至1年6個月至2年。

儘管如此,公訴機關仍認為,若按上述建議減刑,金進女士的刑罰仍在3年以上,因此尚不符合緩刑條件。

越南法院判處前衛生部長阮氏金進3年有期徒刑,不予緩刑

檢察院還建議為原重點醫療項目管理委員會預算技術處處長陳文生和原醫療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阮友俊減刑2年6個月至3年。

原重點醫療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阮戰勝被建議減刑3年6個月至4年;SHT投資諮詢與建設股份公司經理陶春生被建議減刑6個月至1年。

對於被告阮金忠、阮尹秀、黎文居和黃春協,檢察院建議受理上訴,由監禁改為緩刑。紅河星南有限公司經理黎清添被建議減刑3年至3年6個月。

為金進女士辯護的律師阮孟雄建議審判委員會將刑罰減至3年以下,並讓這位前部長獲得緩刑。

律師認為,金進女士家屬繼續繳納11億越盾,體現了彌補後果的誠意,同時建議法院考慮其年齡、工作經歷、成績以及當事人實施兩個項目時沒有牟取私利的目的。

辯護人還集中辯論了被認定為“機會浪費”的約5880億越盾,這是按兩個項目延遲投入運營期間已投資的超過50710億越盾國家資金計算的。

據律師稱,在用於計算這筆浪費的4年期間,有近一年各工程必須停工,並按國家機關決定被徵用於防控COVID-19。律師據此建議上訴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實際情況。

隨後答辯中,檢察院堅持其建議立場。

兩個項目造成超過8030億越盾損失、浪費

據指控,白梅醫院第二分院和越德友誼醫院第二分院兩個項目總投資近10000億越盾,自2014年起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阮氏金進女士及衛生部、重點醫療項目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單位的若干個人被指控在選擇外國諮詢、指定招標和審批承包商選擇計劃方面存在違規。

這些違規導致兩個項目停滯、拖延,未達到既定目標,造成國家資產損失、浪費超過8030億越盾。

一審判決認定,金進女士沒有直接造成損害,但這位前部長的審批決定是下屬執行後續步驟並導致違規的前提。

在兩個項目實施過程中,金進女士被認定共收受下屬給予的75億越盾。金進女士供稱,送錢的人沒有告知她款項來源。

在一審庭審中,這位前部長承認作為負責人在管理、調度、檢查、監督工作中的責任,並表示自己沒有做好指導、檢查工作,未能及早發現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