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政府向國會提交了《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政府總監察長段洪峰表示,該法案完善了預防腐敗措施的政策,包括反腐敗工作評估;資產和收入監管機構;資產和收入申報以及資產和收入核實。
法案草案規定,將必須申報的資產價值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將年度內資產和收入變動需補充申報的價值從3億越南盾提高至10億越南盾。據政府總監察長稱,此規定旨在“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價格較2018年大幅上漲的情況”。

資產和收入監管機構通過分析申報表或其他來源的信息,跟蹤有申報義務人員的資產和收入變動情況。如果發現年度內資產和收入變動達到10億越南盾以上,而有申報義務人員未申報,則資產和收入監管機構要求其提供或補充相關信息。如果資產和收入有增加變動,則必須解釋增加資產和收入的來源。
如果有申報義務人員對年度內增加10億越南盾以上的資產和收入來源解釋不合理,則資產和收入監管機構進行核實。
草案還明確規定了監察機構在調查有腐敗跡象案件中的權限;接收和處理關於腐敗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同時,補充了關於應用信息技術、數字化轉型、建設國家資產和收入監管數據庫以預防腐敗的規定。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審查機構中的大多數意見同意政府在呈文中提出的法案修訂補充範圍。關於提高必須申報的資產和收入價值以及年度內需補充申報的資產和收入變動水平,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同意法案草案的規定。
據審查機構稱,此規定符合經濟社會形勢,準確反映了當前價格變動和收入水平,確保集中管理和控制大額資產和收入申報。此規定同時減少了針對小額資產和收入申報控制的不必要行政手續,從而提高預防腐敗的效率。
然而,審查機構中有意見認為,不應在法律中硬性規定貨幣量化標準。草案應授權政府在次級法律文件中具體規定貨幣量化標準,以便根據各階段靈活調整,適應經濟社會形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