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受總理授權,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提交了《毒品防治法》修訂草案。根據草案,將對以下人群進行體內毒品檢測:被發現非法使用毒品者;處於管理期限內者;正在戒毒者;使用替代藥物治療成癮者以及戒毒後管理階段者。

如果被要求檢測但不配合,有權機關可按照行政程序採取強制帶離措施,將其送至強制檢測地點。如果檢測結果呈陽性,檢測機構必須立即將結果發送至該人居住地鄉級公安局長,除非該人正在接受強制戒毒。

梁三光部長表示,增加強制帶離規定旨在解決長期以來的實際問題,即許多被要求檢測的人不合作,給職能部門管理吸毒者帶來困難。

提議強制帶離不配合毒品檢測人員

除上述內容外,該草案還增加了關於戒毒期限的規定。據此,首次戒毒者期限為24個月,第二次及以上戒毒者為36個月,適用於自願和強制戒毒形式。現行規定僅將強制戒毒機構收容時間限制在12至24個月,導致許多人在離開中心後復吸。

對於12歲至18歲以下的吸毒者,草案規定戒毒將在教養學校進行。當該人年滿18歲且剩餘戒毒時間超過三個月時,他們將被轉移到公立戒毒機構。

在審查該草案時,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表示,大多數意見同意主要政策,特別是增加戒毒期限以提高管理效率,支持吸毒者重新融入社區。然而,委員會也建議起草機構進一步研究,以制定更靈活的規定,適應不同群體,尤其是首次戒毒者、正在撫養幼兒或青少年者。

對於12歲至18歲以下者,審查機構認為,如果僅規定在教養學校強制戒毒,會限制靈活性。因此,起草機構需要擴大範圍,允許在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進行戒毒,幫助戒毒工作更有效、人道且符合實際。

國會將於11月25日討論《毒品防治法》修訂草案,並預計於12月10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