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快處理組織架構調整後房屋和土地基地的進度,基於政治部和書記處的結論,總理要求各部委和地方集中執行各項任務。
具體而言,各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嚴格執行關於審查、制定管理、使用和處理組織架構調整後辦公場所及公共資產的結論和指示,確保符合規定、高效、無遺漏、無損失、無浪費、無負面現象。
執行安排、佈置和處理房屋和土地基地,確保新模式下組織架構的物質基礎(辦公場所),以及幹部、公務員、職工和勞動者的活動正常進行,不間斷,不影響公共服務提供和解決人民、企業的行政手續。
在安排過程中,優先用於醫療、教育和培訓、文化、體育、鄉公安辦公場所及其他公共目的,確保高效、符合地區規劃和國家法律規定。
如果仍有剩餘,則制定方案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保嚴格、經濟高效、符合法律規定,防止損失和浪費。
對於已批准、決定收回、移交地方管理、處理的房屋和土地基地,各省人民委員會繼續指導被指派任務的機構和單位在收回、移交後接收、管理和處理。
緊急制定開發和處置資產的方案,依法及時將資產投入使用或依法處理,避免損失和浪費。如有困難和障礙,報告財政部處理,並報告有權限的各級部門。
立即根據權限更新和調整省規劃、土地使用規劃、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或指導專業機構和鄉級政府在辦公場所轉換後立即更新和調整規劃。
對於在上述目的優先使用後剩餘的房屋和土地基地,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通過土地法規定的土地分配、租賃),必須符合土地使用規劃。
同時,指導繼續審查、充分、及時統計需要處理的剩餘房屋和土地基地;依法改造、採購公共資產。加強管理、檢查、監督工作,監督管轄範圍內機構、組織、單位的辦公場所和公共資產的安排、佈置和處理。在公共媒體上公開各地辦公場所安排和處理的進度信息。
國防部和公安部在實施調整、轉換功能後,立即更新和調整國防土地使用規劃、安全土地使用規劃,用於辦公場所、事業活動基地、醫療、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公共目的或接收用於安全、國防。
財政部繼續加強檢查、督促、指導各地在組織架構調整、行政單位安排後,安排、佈置和處理辦公場所及公共資產,確保符合有權限各級部門的指示和法律規定;公開各地辦公場所和公共資產安排和處理的進度信息。
